从前面的记载看,与宋朝比,元朝对私杀牛的刑罚有所减轻,只是杖责一百七。对合法杀牛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对“老病不任用者”,在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后可以宰杀。对宰杀后得到的牛角牛筋要上缴官府。在元末元顺帝时期,他曾下诏:“盗牛马者劓(割鼻)。盗驴骡者黥额(刺面额涂墨),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对盗牛马的刑罚作了进一步明确。
在食用牛肉方面,由于统治阶级蒙古人和社会中上层的色目人都喜欢食用牛羊肉,主要是羊肉,这一时期的饮食风气出现了不少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的菜品。《元典章》记载,元初时“内外官员士庶之家,凡是婚姻庆贺一切宴会,往往宰杀马牛食用”。《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明初人,虽是以北宋为故事的时代背景,但书中的食用牛肉却是以元朝实际情况为底本。因此,书中出现多达30多次吃牛肉的情节也不足为奇。
明清时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进一步放松
在明清前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曾进一步收紧,但是到了明清后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按照明朝初年的法律,屠宰耕牛也是犯罪行为:“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的,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的,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
《大清律》中有明文规定,“若故意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
由此可见,杀害他人牲畜罪远比自家宰杀要严重得多,轻则体罚,重则徒刑一年半,至少也要减价赔偿。但是,对那些老病耕牛,在经过官府报备后,还是可以合法宰杀。清朝《归田琐记》中记载:“(乾隆时期)达椿善啖,“家甚贫,每餐或不能肉食,惟买牛肉四五斤,以供一饱。”可见当时牛肉是穷人果腹之物,价格不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官方对私杀耕牛的限制愈发力不从心。到了清末年间,清政府对“宰杀马牛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造,新订的律法减轻了宰杀牛马的罪刑,将许多体罚改为罚金,而且罚金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制定。
进入民国后,保护耕牛的法令几乎形同虚设,食用牛肉大行其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化早期,缺乏机械化农具,对保护耕牛还是相当重视,但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农业机械化迅速普及,人民对食用牛肉的需求不断增加,牛肉早已走入了千家万户,许多牛肉菜品风靡全国,这也使得对牛的利用回归本源,幻化为饕餮盛宴,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唯独遗憾的是,那往昔司空见惯的田园牧歌,却是难觅踪迹,逐渐消失在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之中。
畜力是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最为重要的动力,而用牛来耕地最为便利,因此用牛耕田最早且最为普遍,因其广泛使用,牛便被称为“耕稼之本”。因而古人称:“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西周的《礼记》曾云:“诸侯无故不杀牛”,除了必要时的祭祀和会盟,诸侯在平常事日也要受礼法约束,不得妄杀耕牛。
对于与耕牛的保护措施,不同时代有着他们各自的特点。千百年来王朝不断的更迭,可对耕牛本身的重视程度却出奇的一致,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当时统治者们“使民尽力于地力”的政策,最为重要的是耕牛的确很便利,付出的成本也远比人力水力更节约成本,有利于古代社会制度下国家的健康发展。
不同朝代保护耕牛的政治和法律手段
1、唐代以立法确定耕牛保护并且赠予耕牛提高生产积极性
在唐代,统治者重视农业,因为常年的对外战争,隋朝年间民间富庶景象到了贞观初年十不足一。贞观初年民间天地多有荒芜,农民躲避战乱,隐瞒户口,土地荒置,面对此种情形,太宗专设劝农使,专司农业耕种,同时发布均田令,为无地少地者提供土地耕种。
太宗李世民曾下诏说:“牛之为用,耕稼所资,多有宰杀,深乖恻隐”。
大明提刑官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百发小说网http://www.baifabohui.com),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