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耕牛和土地此时变为了为国家授予,所以严禁私自宰杀耕牛。同时太宗又派人编撰法律,明确对宰杀耕牛按律判罪,使百姓知晓宰杀耕牛犯法,从而保障耕牛数量,保证粮食生产。
《唐律疏议》卷“厩库律”规定妄杀耕牛未报者,徒一年。”私自宰杀耕牛近乎等同于官吏贪污而被流放的罪罚。同时《唐律疏议》卷 15《厩库律》又有记载:“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其畜产欲觝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此意大致为若是牛导致他人财物损失,主人减价赔偿,若是造成人受伤,才可杀掉耕牛。对牛如此保护,足见对此的重视。
由于农户拥有土地的数量增多,且严禁买卖,又由于人口的减少,而土地的耕作量较大,因此,便需要耕牛来帮助实施,耕牛只吃草类作物,且温顺易于操控,力气又大,吃苦耐劳,便被专门用作田间劳力,用以生产。
由于唐朝初年轻徭薄赋,政府鼓励耕作,一旦有流民入户,不仅可以获得土地,官府还免费赠予耕牛助其劳作,这才有了贞观后期较人民生活逐渐改善的情景,正是对农业生产重视,对耕牛耕作的重视与保护,贞观之治才成当今的美谈。
2、宋代律法对耕牛保护更为严苛且有租牛制度保障生产
宋代对于耕牛的保护力度更是高于唐代律法,《宋刑统》中规定“臣等参详,今后若有盗官私马牛杂畜而杀着,或因仇嫌憎嫉而潜行屠杀者,请并为盗杀之。”
对于伤害耕牛的举措,全部判为重罪处置。耕牛,在宋代,近乎拥有一个正常类人的权益。正是由于对耕牛如此重视和推广,使宋代虽然小于前朝的面积可粮食产量仍旧巨大,粮食的大量生产推动了宋代农业经济发展到一个巅峰。
在宋代,有着一项特殊农业政策——耕牛扶持政策。这种政策正是在农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新形势。政府出租耕牛给农户。在宋代由于兵、匪、牛疫等一系列原因,农户时常会出现缺少耕牛现的现象。对于数量巨大的无法添置新牛的农户,政府便时常将官府养殖的耕牛出租给农户,农户借此进行耕种,实现粮食生产,农民获取后的粮食在按一定比例付给官府。
出租耕牛政策具有特定的用户,官府耕牛出租给屯田军营,或者贫困地区的散户或者贫农。对于出租耕牛,就好似现在国家的脱贫政策,给予部分地区农民特殊的政策,促进他们增强抵抗灾难的能力,推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复苏。对于此种“扶贫”其内容虽然有些单一,未做到因地制宜的发展,但在当时封建小农经济中,耕牛可以作为最为高级的生产工具,并且的的确确产生的很大的作用。
宋代役法多以家产数额的多少作为判定家产等级的依据,家产等级高,那么所负担的赋税就重,时常导致倾家荡产,极大的影响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而仁宗年间,曾下旨允许不将耕牛数量,农具数量列入财产名单,从而推动农业发展,甚至连耕牛的交易买卖也不再收取税务,由此可见,耕牛作为农业中重要工具时刻被政府皇帝所重视甚至时时有政府政策的倾斜。
3、私自杀牛不被允许甚至耕牛年老也不准私杀
《风俗通·怪神篇》引《汉律》云:“不得屠杀少齿”,意思就是说年轻力壮的耕牛禁止宰杀、而到了唐、宋、五代各朝法律都是禁止屠杀耕牛。除非牛是老死或者病死才被允许售卖牛肉。唐宋时期若是耕牛病死老死,都需要到政府报备,经过官府的确认,才可宰杀耕牛,否则一律视为违法。
像《水浒传》中绿林好汉们动辄就让小二上二两牛肉的例子其实根本就是作者杜撰,私自吃牛肉会被严惩,更不要提售卖牛肉了,元代“老病不任用者”,明清“老病不堪为用”者,才许宰杀。
在汉代《淮南子·说山》高诱注云:“王法禁杀牛,犯禁杀之者诛”。妄杀耕牛是要被处极刑,汉朝人口本就稀少,统治者更是奉行休养生息政策,可私杀耕牛却可抵偿一条人命,不可不见汉代对耕牛之重视。就是汉朝官府,也不可私自杀牛。牛肉市场被政府以强制手段控制,牛肉的流通靠的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外力的强力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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