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时期贾思勰著有农业著作《齐民要术》,该书有三分之一的篇幅描写了饮食方面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各种关于牛肉的吃法和做法,《齐民要术·作酱法》里专门讲过牛肉酱的做法:“作卒成肉酱法:牛、羊、獐、鹿、兔、生鱼,皆得作。细锉肉一斗,好酒一斗,曲末五升,黄蒸末一升,白盐一升,盘上调和令均,使捣熟……”牛肉酱是当时人们十分喜爱的一种佐餐调味品,“临食,细切葱白,着麻油炒葱令熟,以和肉酱,甜美异常也”。但是,在南朝统治的江南半壁江山,由于还是汉人占据主导地位,食用牛肉的的风气并不流行。
唐朝到宋朝时期:对宰杀耕牛的限制最为严格。
隋唐结束了两百多年的大分裂时代,重新归于一统。尽管唐朝胡风颇盛,但是,唐朝还是以农耕作为立国之本,再加上唐朝对外战争频繁,对军用物资需求很大,因此,对耕牛的保护比以往朝代都要严格。不仅青壮牛不得宰杀,即使是老弱病牛也不得宰杀,只有那些自然死亡的牛在得到官方许可后才可以宰杀。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宋朝。
《唐律疏议》记载:“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马牛军国所用,故与余畜不同。若有盗杀牛者,徒两年半。”
这里强调的是马牛是重要的军用物资,对盗杀牛者将判处两年半的流放刑罚。但是,与汉代的死刑相比,唐朝对私自宰杀牛的刑罚有所减轻,不过是“徒一年”,最多“徒两年半”。
唐朝官方也一再强调保护耕牛的重要性。《新唐书·张廷珪传》记载,张廷珪曾给武则天上书:……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恃在耕,耕所恃在牛。牛废则耕废,耕废则食去,食去则民亡……。《全唐文》卷968记载了大中五年(公元851年)正月,经唐宣宗批准的《中书门下请严禁屠牛奏》:”应天下诸州府,如有牛死,便于所在经官陈状,勘验无他故,然后始令就市解剥货卖,不得更将归私家。”
五代时期虽然时间短促,战乱不休,但为了凝聚民力,保障军用物资供应,在保护耕牛方面沿袭了唐朝的有关做法。
进入宋朝后,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同时为了控制军用物资,宋朝政府继续实行严格的保护耕牛政策。宋朝的时候,每一头耕牛都需要在官府登记造册。如果牛因生病死亡或老死,也要上报官府,经过检验批准才可以宰杀。《宋刑统》规定:“故杀官私马牛者,请决脊杖二十,随处配役一年放。杀自己马牛及故杀官私驼骡驴者,并决脊杖十七”。也就是说私杀马牛者,除了挨板子,还得流放一年。宋真宗执政时期下诏规定:“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至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私杀”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这就留下了可操作空间,再加上宋朝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蓄养的牛数量众多,这就使得宋朝后期对处罚杀牛的刑罚有所放松。从食用牛肉的角度看,由于宋朝政府严格禁止宰杀牛,使得民间食用牛肉的风气并不兴盛。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记载了五六十种民间饮食,没有发现以牛肉为原料的食品;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中记载了上百种菜品,没有一道是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的。
元朝时期:对私杀耕牛的处罚有所放松
由于元朝是游牧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蒙古人原本就以食用牛羊肉为主,对食用牛肉的限制有所放宽。但是,考虑到汉地以农耕为主,还是对私杀耕牛作出了法律上的处罚规定,但在处罚的程度上进一步放松。
《元史》记载,“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七,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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