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屯田生产者不列入郡县的编户
继汉末社会动乱之后,三国的统治者为使流民与土地结合,以解决军粮的需要,均有屯田制的实行。
曹操早在建安元年(196年)即开始于许下募民屯田,后又推广及于各地。
民屯的生产者“屯田客”(亦称“典农部民”)直接置于农官的管理之下。管理者在中央为大司农,郡为典农中郎将及典农校尉,县为典农都尉(《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魏志》)。
实行军事编制,以屯为单位,每屯50人,由屯司马督领。典农官与郡县守令不相统属。
如贾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三国志·魏书·贾逵传》“。这都说明了民屯上的典农官是独立于郡县之外、自成系统的,屯田上的劳动生产者则也另立户籍,不在国家正常的编户之内。
蜀、吴两国屯田组织史无翔实记录,但从吕乂为汉中(今陕西汉中)太守“皆领督农,供继军粮(三国志·蜀书·吕乂传)。”即陆逊“出为海昌(今浙江海宁盐官)屯田都尉,并领县事《三国志·吴书·陆逊传》。”这些记载中都可见蜀之“督农”、吴之“屯田都尉”也是独立于郡县之外而自成系统的。
在屯田制下,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其身份接近于农奴的屯田客,每因不堪苛重的剥削而逃亡。如袁涣在淮南募民屯田时“民不乐,多逃亡《三国志·魏书·袁涣传》。”但逃亡的屯田客大多沦为世家豪强的佃客。而曹魏的“给客”和东吴的“复客”,常将典农部所领屯田客与土地一并赐给公卿、臣下。这也只是由国家所控制下的屯田客变为私家的佃客而已,仍旧不会成为各国正常的编户。
屯田客的人数史籍无记载。因中原战乱,荒芜土地及亡民较多的曹魏实行屯田最为普遍。其屯田区遍布于西起上邽(今甘肃天水),冬至青、徐,北至幽、蓟,南即淮南的广大地域,其中仅在今河南省境的即有许昌、襄城、睢阳(今商丘)、弘农(今灵宝)、洛阳、野王(今沁阳)、原武(今原阳)、汲县、宜阳、南阳、荥阳、河内(今武陟)、汝南(今息县)等处。又据文帝谢劝进令云:“且闻比来东征。经郡县,历屯田,百姓面有饥色(《三国志·魏书·文帝纪》注引《献帝传》。”此处将屯田与郡国并提,也是屯田组织遍及各地的明证。
蜀汉民屯仅有前述吕乂屯汉中的记载。益州成都平原早在先秦时期已得到开发,汉末又未经大的战乱破坏,没有发生严重的粮荒问题,仅为解决军粮运输的困难而在接近前线的汉中推行屯田。
东吴屯田则较为广泛,最主要的有“赤乌中(238-250年),诸郡出部伍,新都(今浙江淳安)都尉陈表、吴郡都尉顾承,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今江苏武进),男女各数万口(《三国志·吴书·诸葛瑾传》注引《献帝传》)”。
此外,见于《宋书·州郡志》分布于丹阳郡境内的还有“江乘(今南京市东)令,汉旧县......吴省为典农校尉”,“湖熟(今江苏江宁县境)令,汉旧县,吴省为典农校尉”,“于湖(今安徽芜湖东北)令,......本督农校尉治所”,“溧阳令,汉旧县。吴省为屯田。”等。
其他:华覈“始为上虞尉、典农都尉《三国志·吴书·华覈传》”,在会稽郡境;前举陆逊屯田海昌,则在吴郡境内;孙权别赐吕蒙“寻阳屯田六百户”,更远及荆州。由此可见东吴民屯虽不若曹魏之普及,但从其遍及长江中下游来看,为数也不在少。
而据《晋书·地理志·总序》记载,晋初废除屯田制后,太康元年(280年)西晋灭吴重新统一全国时有户2459840、口16163863。比《通典》所记载的三国总户数增加了67%,即986417户;口数增加了110.7%,即8490982口。
无疑,增加的大部人口便是原屯田客转为州县的编户,也就是罢屯田以前屯田客的户口数。
三、“兵家”和“吏家”也不属于州县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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