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摇滚复兴”计划,就具备在“摇滚乐”这个类型当中,大规模制造中下阶层明星的能力。
只要金字塔的底座够大、够结实,自然而然地就会诞生出足够大牌的“顶级”来。
而且,同处于这个圈子的明星数量够多,也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新人加入进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能够加强摇滚乐这座金字塔的底座,对于“摇滚复兴”计划来说,就已经是成功了。
至于更多的东西,那不是几个人、几支乐队,或者一两家唱片公司就能做到的事。
而是需要所有摇滚音乐的爱好者共同去努力。
“这个计划的进展情况,每隔……半年吧,每隔半年给我汇总一份资料。”
罗杰犹豫了一下,还是觉得自己应该对“摇滚复兴”计划稍微多关注一点,对依耶塔-哈森吩咐了一番。
想了一会,罗杰又问道:“之前让你去帮我收购的那个版权怎么样了?”
“遇到了一点小麻烦,不过已经有了解决方案,目前进展还算顺利。”
依耶塔-哈森翻开备忘录,说道:“不可描述国度的法律不支持将一部作品中的某项元素单独摘出来作为独立版权出售或者授权,甚至于你打算买的‘设定’,按照对岸的法律,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们打算收购的完整版权,目前在价格上稍微有一些分歧,预计能够在一两个月内达成正式的协议。”
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全球版权联合协议,但在细节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
比如说,在北美的版权法中,就允许将作品中的某项元素单独摘出来,作为独立的版权转让或者授权。
而不可描述国度的版权法则不支持这种做法。
举个栗子,在金庸的小说当中,“独孤求败”这个角色,若是按照北美的法律,就可以作为独立的版权。
但按照不可描述国度的法律,你想要用到某个角色,或者某个设定,就必须得把整本书的版权都买下来。
更极端一点的,比如某部系统文网络小说中“系统”这个设定,如果设定的足够详细、完善,满足了相关的条件,按照北美的法律,都可以算作是独立的版权。
——也就是说,如果有作者想写一本系统文,就必须要找第一个创作出“系统文”这个类型的作者去购买相关的版权,否则就是侵权。
而按照不可描述国度的法律,则是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设定”不算版权。
罗杰看上的,是太平洋对岸一本小说中的一项设定,严格来讲,按照太平洋对岸的版权法,不需要版权也能用,而作者没有在不可描述国度之外的地区注册版权,也不影响罗杰使用。
但是到了乐队现在这个地步,本来就很容易遇到“碰瓷”的家伙,几乎天天有人宣称乐队抄袭了他们的作品。
若是真的被人抓到了这方面的把柄,就算不会带来什么实质性的损失,名声上也不好听。
反正罗杰看上的那本小说版权费也不贵,干脆就直接买下来,就当花钱买省事了。
“分歧不大的话就直接同意对方的要求吧,五百万美元以内你都可以做主,不需要向我申请。”
罗杰摆了摆手,强调道:“尽快搞定这件事。”
罗杰的意思,当然不是用五百万美元来买这本小说的版权,一本网络小说,再怎么值钱也卖不到这个数字。
这是指依耶塔-哈森的“财务权限”,在这个数字之下,只要是乐队需要的开支,依耶塔-哈森都有权利自行决定,不必向任何人汇报。
——当然,必要的财务流程还是要走的。
依耶塔-哈森自然是明白罗杰的意思,点点头道:“我们派去的谈判人员认为,如果只是授权的话,十万美元以内就可以拿下。如果是版权转让,最多也不会超过五十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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