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娄底市高官、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李荐国涉嫌受贿2704万元一案的起诉书发布,其中收受衡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乙给予的人民币540万元及价值480万元的干股。
2020年6月10日,李荐国被调查。此番起诉书写明了案件详情:
2008年至2020年,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市高官、市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马某某、胞弟李某甲、特定关系人曹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收受曹某乙、熊某某、李某乙、单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10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4万元,其中600万元未遂。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衡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乙所属公司在医药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4月至2020年5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收受曹某乙给予的人民币540万元及价值480万元的干股。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6年至2019年,接受马某某、特定关系人曹某甲转请托,为珠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所属公司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李荐国通过曹某甲收受熊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600万元未遂。事后,曹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6年至2019年,接受马某某、特定关系人曹某甲转请托,为湖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娄底地区业务负责人李某乙所属公司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2月至同年9月,曹某甲收受李某乙以好处费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20万元。事后,曹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7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某某所属公司在承揽融资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收受单某某以挂名领薪方式给予的人民币13784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8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湖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单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申办民办学校提供帮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收受单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以高额薪酬方式给予的人民币10316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5年至2019年,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綦某某所属公司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20年,李荐国先后多次收受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74万元。
2012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所属公司在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2月至2018年5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先后多次收受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7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2年至2017年,为原邵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他人职务晋升、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李荐国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56万元。
2015年至2020年,为李某丙在承揽劳务分包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9年,李荐国先后多次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李荐国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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