嬴政时,劓刑更是家常便饭。太博赵高教嬴胡亥熟悉狱讼之事,随意把人抓来割掉鼻子或斩首,作为嬴胡亥的实习。当时真正犯了罪应当处以劓刑的不计其数。崔实在政论中说,秦灭了六国之后,把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都处以劓刑,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子为正常,有鼻子倒觉得丑了。“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公元前一六七年,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刘启时更改为笞二百。从此,劓刑体为官刑被取消。
但是,后世仍不断有人遵循古制,动辄将人割鼻。
南朝梁时,萧衍下诏将劓刑再次废除。之后,在一些非汉族统治的朝代或非汉族居住的地区,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规定的各种肉刑,其中就有劓刑。
金代规定对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处死刑者,要处以劓刑或割耳等刑罚,使他们留下标记,与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区别。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复过劓刑。
公元一三三三年,朝廷下诏对强盗要判处死刑,对一般偷盗牛马的人要判处劓刑。对一般偷盗驴骡者,初犯要处以黥刑,再犯处以劓刑。
对那些偷盗猪羊者,初犯处以墨项,再犯处以黥面,三犯劓刑,劓刑后再犯者处死。其它朝代,加唐、宋、明、清等,官方规定的刑罚未见再用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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