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个幸福,又是指什么呢,是指愉悦感和免除痛苦。
为什么愉悦感和痛苦能成为评判道德的标准。
因为它支配了人类的全部行为,所有话语,一切思考。
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愉悦感,回避痛苦。
但是,也不能太绝对,人与人也不能一概而论。
总有人会在杀人放火中获得愉悦感。
而功利主义中,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由其产生的幸福决定。
难道杀人放火也是有道德价值么?
按照常理,杀人放火的愉悦感都不配称作愉悦感。
因为它来自于不道德的行为,可对于功利主义却并不适用。
功利主义认为判断道德价值的准则不是别的,正是愉悦感本身。
如果用道德与否来评判一种愉悦感是否能称作愉悦感,就会出现死循环。
为什么杀人放火的愉悦感不是愉悦感?
因为杀人放火不是不道德的行为。
为什么杀人放火是不道德的行为?
因为杀人放火的愉悦感不是愉悦感。
这就构成的典型的循环论证。
因此,哲学家们纷纷做出回应。
其中,边沁从“量”的角度认为,在判断一个行为对错时,不应只考虑行动者,也不应只考虑最直接的后果。
而应该将行为波及到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考虑在内。
同时还要考虑行为间接的后果和潜在的长期后果。
也就是说,不应只考虑杀人放火给罪犯本人带来的愉悦感,更要考虑被害者和他的亲朋好友的痛苦。
和受害者相关的许许多多人蒙受的损失,在社会上引起的共情和恐惧。
以及对社会风气,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次犯罪行为更是会有引发其他犯罪行为的风险。
这些所有的痛苦,损失,伤害以及风险,通常远远大于罪犯者自己的愉悦感。
因此,即便罪犯本身的愉悦感是值得被承认的,但他的行径也是不道德的。
这个论据看似完美,但是,其中还是有明显的漏洞。
千年前,观看人类被野兽撕碎可以成为罗马人的娱乐项目。
千年后,杭州杀妻案,甚至可以成为人们引以为乐的玩笑和梗。
若是承认边沁的说法,只要一个行为产生的愉悦感足够多,即便它是最恶劣的罪行,它也要被认为是道德的。
再比如,一群杀人凶手为了犯罪的愉悦感,采用无痛的方式将一个年过古稀的孤寡老人,在睡梦中杀死。
这个案件既没有被报导,也没有其他人知道,难道这也是道德的么?
从而就引出了“质”的概念。
不同的愉悦感,不能仅仅用强度和持续时间这些指标来计量,更有质的区别。
有些愉悦感就算再强烈,也终归是没有价值的低级愉悦感。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过做一头满足的猪。
但是又该如何判断什么是更有价值的愉悦感,什么是低劣的愉悦感。
就是交由人性本身来评判。
如果那头猪有不同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持一己之见,相比之下,另一方则对双方的立场都有了解。
简单来说就是两种愉悦感哪种更高级,大不了都试试。
一个傻子只体验过吃喝拉撒睡的生活,自然认为这样的是更好的。
因此,傻子的评判就做不得数。
相反,一个聪明人知道吃喝拉撒睡是什么感觉,而去追求学问,这才显得高级。
在两种愉悦感中,如果有一种是两种都体验过的人会决然偏好的,那么,这种就是更高级的愉悦感。
再回过头看杀人放火的愉悦感,它确实是愉悦感,但是,那是一种没有太大价值的愉悦感。
如果有舒适的生活,大部分人都不会选择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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