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的道理,只是你们没有好好地利用身边的资源。你们可以再一次看物证鉴定报告,其中有一份是针对死者妈妈口腔里的毛发检验,根据化验得出来的结果是男性毛发。毛发里有毛囊,所以是可以检验出,发现不属于死者爸爸,就只能是凶手的就算没有毛囊,我们也可以通过检测毛发的线粒体,利用线粒体也可以凶手的是什么样的。但是在库里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完全是个陌生人。而且男性毛发外观上有个特点,颜色深、粗、更弯曲。其中一些也有几根是直的或稍弯曲,颜色相较于之前的毛发颜色偏浅,偏细。而且死者妈妈的手腕部有约束伤,像是类似于被什么长条状东西捆绑过,看形状像是皮带一类有可能那时凶手的皮带。凶手用皮带一类的约束死者后强行让死者脱掉身上的睡衣,逼迫死者跪下,然后对死者进行犯罪。而且在死者的脸颊上还留着两巴掌印,显然是死者妈妈曾经反抗过,但是并没啥用,血迹检验报告指出在洗手间墙壁上出现的流柱状血迹是属于死者妈妈,也可以做同一认定。我用尺子测量血迹到地面的距离为90,死者妈妈的膝盖处到后脑勺上九位置也是为90,刚好一致,并且伤口形态也符合多次敲击墙壁形成的规律。我猜想可能的原因是当时凶手犯罪过于激烈,最后直接把死者妈妈推到墙壁上,但是凶手为啥要带走死者妈妈的睡衣?难道真像你们刚才所说的吗?答案肯定是不会的,如果凶手只是单纯的擦拭凶器上的血迹,那么他随便把睡衣丢在哪里都可以,何必费尽千辛万苦地跑去大老远把睡衣丢掉,这不符合作为一个凶手的心理,所以答案必然是被凶手带回家了。其实你们肯定不知道的一点凶手有收藏癖的爱好,特别喜欢收藏女性的睡衣,虽然你们有去主卧调查,主卧被凶手翻得特别乱,你们以为是凶手想要盗窃死者家的钱财,但是当你们看到死者家的钱财并没有丢失,你们根本没有仔细调查,于是我去主卧仔细搜查,发现死者妈妈的睡衣都不见了,所以我才觉得有收藏女性睡衣的癖好。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凶手可能有特殊的性癖好,只有看见女性的睡衣才能兴奋,因此凶手把死者的妈妈的睡衣带走,主要是为了满足凶手的满足感。之前凶手与死者妈妈犯罪的时候,就已经把睡衣脱了,凶手是想要保护睡衣的干净,不允许有任何玷污。如果沾染上血液会有一股血液的血腥味,到时凶手便不会产生那一股性冲动,也不会有任何的性冲动。”
“原来是这么一回事。那爸爸尸体和妹妹尸体是怎么的?那些尸体姿势想想就很奇怪,再怎么样也不可能会有这种姿势吧。”
“不,你们完全说错了。这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如果爸爸为了保护姐姐,就会情不自禁想要拼命抓住凶手的腿,让女儿先赶紧逃跑,当女儿跑到大门处凶手挣脱了爸爸的束缚,用脚踢了爸爸几脚,把爸爸踢开,冲到大门把姐姐砍死。爸爸为了抵抗凶手的挥砍,很自然地就用手臂想挡住凶手的挥砍,所以爸爸的手臂有许多抵抗伤,这在尸检报告也有。姐姐是想要活命,所以拼命想要抓大门的铁门重新站起来逃跑,但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凶手就站在死者的身边,看着姐姐一点一点地爬起来,又一点一点倒下去,这个动作给了凶手极大的心理满足感,再一次产生杀人满足感以及冲动,所以我断定凶手还会继续犯案,满足凶手的犯罪冲动。所以你们按照我分析的去排除嫌疑人,或者可以给凶手来个画像。”
一晃就过了五年,还是没有抓住凶手,如同人间蒸发一般,这期间再也没有类似灭门的案件,连教授都不得不怀疑自己的猜想,当时的警察也一致认为凶手就不像教授所推断的那样,认为教授的推理出现了很大的错误。
可是在2018年5月16日,刚好整整五年的时间里今天又报了一起同类似的灭门案,而且就在教授在开关于犯罪学讲座案件发生了,虽然没有任何标志性的动作或者特殊行为标记,但是警察、法医和痕检都对今天这个现场和当年那个现场,包括尸体伤口位置还有尸体死前姿势都发出一句感概:“完全一模一样啊!”这才让所有警察相信这是同一个凶手所为。
这时,有警察搜查主卧时发声道:“死者母亲的睡衣也同样不见了,手法、行为也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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