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以CD格式为例,每卖出一张《1》专辑,无论销售价格是多少,乐队最少要拿到12*20=240美分,也就是2.4美元的分成。
《2》的数字则是3美元。
这是最低数字。
如果实际销售的价格高于这个数字,那么就按百分之二十五的分成来算。
在当初替换合同的谈判中,这一条条款是耗时最长,也是险些导致谈判破裂的一条。
从磁带、CD、黑胶唱片、数字专辑等等,任何一种可能发行的格式,全部做了强制的规定。
你要用我的专辑打开自己的发行渠道,这没问题。
要用我的专辑带动其他签约歌手、乐队的专辑销量?这也没问题。
但是想要侵害乐队的利益?
抱歉,这不可能。
当然,合同也只是一部分,二十世纪娱乐能从乐队手上拿走的远远不止合同规定的这点。
别的不说,单是二十世纪娱乐自己做发行,和将发行交给其它发行体系成熟的唱片公司,这对销量的影响就是天差地别。
保守估计,单单只是第一年的销售高峰期,最起码就会损失一半以上的销量。
这样的损失,就不是合同中那些强制条款可以弥补的了。
当然,若是咖位足够大牌,也可以加入“最低总分账数字”之类的保底条款。
例如专辑卖不够多少销量,唱片公司就要自己掏钱补足。
譬如华纳唱片旗下的拉丁天后佩内洛普-加西亚的合同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
索尼那位同样也有。
无论是乐坛还是好莱坞,都是一个十分重视明星号召力的圈子。
只要咖位够大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条件都有的谈,甚至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只要提出了,唱片公司也会想方设法满足。
而那些地位不够的小明星,甚至是新人,就只能乖乖承受资本方的压榨。
“一定要这样吗?”
见到罗杰强硬的态度,加西亚-赖斯特顿脸上的笑容渐渐散去,变得有些阴沉起来:“你要知道,乐队能有今天,都是二十世纪娱乐给的!”
“我只是按照合同办事,希望公司也同样遵守契约精神。”
罗杰没有任何退缩的意思,严格来讲,这也属于劳资矛盾的一种。
二十世纪娱乐代表的是资方的利益,而乐队则是劳方。
罗杰可不会相信这帮资本家的良心,因为那玩意根本就不存在。
若是退让了一步,接下来马上就是第二步,第三步。
直到退无可退为止。
所以必须从一开始,就咬死底线,绝对不能有半点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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