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人是一位摇滚歌手,名叫布拉德利-爱德华。
这是一名独立摇滚歌手,从八十年代初期就活跃在北美乐坛,一直稳定在二线中游,一个不上不下的位置上。
尽管成就不高,但资历却很老,可以算是一名老前辈。
在北美的摇滚乐坛,没有乐队的歌手虽然少,但还是有一些的,其中也不乏顶尖的大牌,比如鲍勃-迪伦。
当然,在现场演出的时候,还是会请一支乐队来做伴奏,而不是播放伴奏录音。
乐队在之前的宣传中,和这位歌手打过一次交道,但仅仅只是礼貌性地来往,没有深谈过。
双方不算朋友,但也不是敌人。
“你们聊,我去那边转转。”
加里很识趣地提出告辞,指着不远处,对罗杰说道:“有事叫我一声,我就在那边。”
“好。”
罗杰对加里点点头,站起身,朝布拉德利-爱德华开口道:“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到你的吗?”
“我想得到你们一首歌的翻唱授权,不知道版权在不在你们手中。”
布拉德利-爱德华开门见山地说出了自己的目的,说道:“《Wish.You.Were.Here》,这首歌我很喜欢,想要加入到我的下一张专辑中。”
这个要求有些出乎罗杰的意料。
不过想想对方的风格,也就理解了。
布拉德利-爱德华的曲风,有点融合了乡村、民谣的风格,很喜欢唱一些抒情曲风的摇滚。
《Wish.You.Were.Here》,无疑是很符合这种人口味的。
虽然这是一首迷幻摇滚,但曲风很接近,改编起来难度不大。
罗杰没有立刻做出回应,而是在记忆中搜索着这方面的资料。
按照北美的法律,翻唱歌曲也是需要取得版权所有者授权的。
一首歌的版权分为两个部分,词曲版权,以及歌曲版权。
后者是词曲版权所有者,授予某人或者指定的某个团体该歌曲的表演权,经过表演(唱歌和演奏等等),由此衍生出来的版权,法律上的定义称为“表演者权”,一般俗称为歌曲版权。
虽然是衍生版权,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歌曲版权比词曲版权要值钱的多。
因为大多数的版权开发使用的都是歌曲版权,比如主题曲、背景音乐等等。
而词曲版权,仅仅只能授予“表演权”,也就是允许别人唱这首歌。
如果一个人想要翻唱某一首歌,那么就需要取得版权方的授权。
——前提是作为商业用途。至于歌迷私底下唱着玩,当然不需要取得授权。
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
简而言之,词曲版权或者歌曲版权,获得任意一方的授权都可以唱,但如果有可能,最好还是得到词曲版权的授权,除非你打算直接使用原版的伴奏录音,而不是重新做一份。
(注:这里说的是北美。如果按照国内的规定,必须是词曲版权授权才行。)
仅仅只是翻唱,没有必要拒绝。
以对方的水准,也绝对不会毁了这首歌,从而带来什么奇怪的负面影响。
而且,北美的版权法尽管很完善,也一直喊着注重版权保护的口号,但事实上,有关翻唱的版权争议从来没少过,未授权的翻唱也不是一次两次了,闹到法庭上的,每年都有那么几起。
从这一点上,布拉德利-爱德华做得很“讲规矩”,也赢得了罗杰的好感。
考虑了片刻,罗杰点点头,说道:“我原则上同意,但具体的细节你得和我的经纪人谈。”
想了一下,罗杰补充道:“词曲版权是乐队共有,所以和你谈的可能会是三个经纪人。”
“那就谢谢你了。”
布拉德利-爱德华伸出手,说道:“我很快就会让人和你们的经纪人接触。”
“你喜欢这首歌,是我的荣幸。”
罗杰伸手和对方握了一下,说道:“希望这是一次愉快的合作。”
“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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