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精鬼类。古代所谓的“鬼”,常兼百物精怪而言,并非专指人鬼。收精怪本是巫术中巫师使用的手段,正一道继承招纳了其中相当一部分鬼名及压胜的方法,同时又针对巫师常依托鬼神“言语”索取酒食的劣行,别创治“收籴鬼之法”。其继承巫法的痕迹,如“军兵收怪”内容有:“天昌君黄衣兵士十万人,主收捕(某)宅中一百二十人殃怪,中外强,十二刑杀,来作病者消除之。“兵星太白君十万人,主收捕精魁崇,灾害之家恐作文字不可知,召“穷奇”使瞰怪鬼消除之。所谓殃怪、强,是巫师中一般的观念,“穷奇”为驱傩法中的神兽,显然它们都来自巫法。
3.教徒专用类。有《主解首过》、《男女解罪》、《录祭酒求录》、《祭酒开心》及《叛道求还》等,是专为道民及教职人员所设。首过、解罪,前面已经提及,实为三张一项重要改革。关于祭酒的两项,是对神职人员专门约束。所谓“开心”,是指帮助祭酒开明心智——使童蒙之人能“化圣”,主要在使“知鬼”以及“隐(稳)定意志”。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请星炁神将下注己身。“录祭酒求录”,则是对祭酒违反箓上规戒所做的诫惩或宽恕的办法。这里边有祭酒违反篆上戒辞饮酒食肉等过失的,重者“杀之”,但仍有原谅他们,帮助免除冥谴的。另外也有祭酒施法不灵招致罪谴的,如治舍炁不安稳、主祭不正炁——祭酒是一“治”主持,治舍不安,当然须得负责。主持禁法,却不能使炁正,是作法不到家,也有过错。此处提到的“录”,应是篆的俗写或讹写,称“箓可用移徙。吏主营护(某)家男女釜灶、六畜,移徙出宅,开通无它,却十二禁忌。”说明当时已广泛实行授篆制度,而对祭酒的“犯箓”处分也特别严厉。《叛道求还》,乃是对背叛道门的人所设,大要在追其还道,并没有什么严格的惩罚措施,不过使“化之属道”而巳。
此类法术,全在维护本教派的组织和宗教活动,它们的厘定是道法区别于巫法的重要特征。
4.反击邪法类。有《诽谤诅咒》、《收邪师》、《口舌诽谤》等目,皆是反击别人的诽镑等恶语恶言及诅咒等邪法。比如《诽镑诅咒》条,一面要克制别人的诽谤诅咒、口舌是非(挑拨离间一类),一面要使“万民同意合心”、“同心笑喜”,杜绝诽谤攻击的源头。《解咒诅》则更具体地针对别人的咒诅巫术而设:“八卦玄天君官将一百二十八人,主收一百二十刑固之鬼,全被咒诅,病积日不差,贏婴着状,思道者,复不差,请魁。魁:皆为北斗七星君名讳。吏一合下,主收身中之咒诅盟要恶逆之鬼,强绝之魂魄。道不理者,铁钩其分持天丁甲六千铁杖打杀,无令得脱。晨被刑祷,病咒诅,与人相撸戾,相妒,有二心,分居异处,校计不同,首以除差详破殚君一人,官将一百二十人,治在山室,主天下男女解此鬼,令人病者愈起。
以上为《道教法术》一书所分正一道法术类别。这些内容广泛的法术类别曾编为统一的簿册,有千二百官各司其职供法师役使,巳然形成井然有序的神鬼体系,再加上法师行法时,各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手段,于是这一体系在实践中更为完整。
法术之外,五斗米道(正一道)又有完整的二十四阶箓,作为人道凭信,及道阶升迁标志。符、箓都是道法的基本手段,并与其他手段配合使用。从而衍生出新的道法手段。据《太上三五正一盟威箓》载,这些箓中,有用于保身护命之用的,也有为行施各类专法所设的。箓中的仙吏神将,皆归授箓者的役使。符箓的功能是无与伦比的,它可以直接交通鬼神,《云笈七签》卷八云:“符者,文也。五色**凝而成文也,混化万真,总御神灵。”所谓“总御神灵”,也是交通神人。对符箓的功能,台湾学者李叔道先生作了以下归纳:
“符箓,道家秘文也。符者屈曲作篆籀及星雷之文;篆者素书,记诸天曹官属吏佐之名。符篆谓可通天神,遣地祇,镇妖驱邪,故道家受道,必先受符箓”(李叔道《道教大辞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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