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公诉院的抗诉进行审查时,刘林并没有参与,所以再审决定书上并没有他的名字,这也是符合程序规定的。
但这个案子有一个特殊情况,在公诉院提起抗诉之前,时浩曾经向g市中院也提交了再审申请,只不过最后被驳回了。
而刘林正是当时直接负责这件事情的法官。
三位法官都有些无语。
他们知道,庭长让刘林参与这个案件,应该也是考虑到他对这个案件比较熟悉。
而且这案子最后是走的公诉院那边来的程序,刘林没有参与,作为合议庭的一员,从表面上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现在当事人提出来了,虽然最后再审是先从公诉院那边走的,但是你刘法官就是曾经参与过对我案件的复核。
就算你驳回了,你就说你是不是参与过吧?
那倒也的确是参与了。
三个法官同时有些拿捏不准了。
所以,参与了法院这边对再审申请的复核,但没有参与对公诉院抗诉的复核,属于规定中的情形吗?
纵使三个人加起来一百多岁,见多识广,也同时陷入了迷茫。
这种情况,貌似还都是第一次遇到?
毕竟再审案件本就不多,法院先驳回再审申请,公诉院继续提起抗诉的就更少了。
好巧不巧,这么一个特殊情况让他们给赶上了。
说不定整个g市中院都没出现过这种情况。
所以该怎么处理呢?
三位法官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陷入了大眼瞪小眼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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