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包含词曲编曲的制作人分成。
如果孙燕兹能自己搞定,那万事大吉,所有钱都是她自己的。
如果孙燕兹搞不定,华纳也可以代为帮忙,单首歌曲的抽成比例为词、曲、编曲各百分之四,制作人百分之三,合计百分之十五。
假设单张专辑收录了十首歌且销售额一千万,这里面有一首歌由华纳包办制作,那么华纳的代为抽成公式就是:1000万÷10首歌×15%的综合抽成比=15万。
3、在合同存续期间,孙燕兹每个自然年至少出一张专辑。
4、在合同存续期间,由华纳代为发行的孙燕兹的个人专辑的电台、电视和KTV的版权授权也由华纳代理,这部份的分成比例为五五。
5、在合同存续期间,华纳还享有孙燕兹演唱会的独家代理权,理论上每年不得少于十二场,但特殊情况下除外,例如,孙燕兹在一个自然年里发了两张专辑,那她就可以不开演唱会;如果在一个自然年里拍了一部电视或者一部电影,那也不用开。
6、在合同存续期间,孙燕兹的演艺经纪也将由华纳代理,将拍摄不少于五部电影和电视,但是,如果首部电影的票房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电视剧的版权交易价超过一个亿新台币,那么后续的拍摄计划将由孙燕兹自行主导,华纳只有建议权。
有关影视剧的分成将根据项目另行约定。
7、合同到期时,华纳享有优先续约权。
8、如若双方在未来发生纠纷,自正式起诉起到判决下发前,合作将自动暂停,并且,孙燕兹不得通过除了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公司发售实体专辑和召开演唱会。
有一说一啊,这个合同乍一眼望过去好像没啥毛病啊。
为了和孙燕兹实现长时间的绑定,华纳将她原有专辑的版权卖回给了她自己,并且,在此同时,华纳依旧享有原专辑的代理权,这简直就是白从孙燕兹的手里拿走了一千万美金。
但实际上啊……
你别看周建辉嘴巴说的狠,可他只给华纳留了实体专辑的销售权和电视电台的代理权。
其他的无线的……数字的……
一概没有。
当周建辉自己都知道实体唱片快过不下去时,这明显就是让孙燕兹自己拿彩铃。
而当一个合同明确的约定了代理范围后,就算华纳唱片未来换了新东家,他们打官司也是打不赢的,因为这种明确的约定在法律上就是允许的。
这甚至有实例。
那是乔治·卢卡斯的《星球大战》。
如果是迪士尼+的老用户,那应该有印象,当年,在迪士尼还没有收购福克斯之前,迪士尼+上便出现了带有福克斯logo的《新希望》《帝国反击战》和《绝地归来》。
迪士尼+上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离谱的版权套娃现象,那是因为几十年前,乔治·卢卡斯在和福克斯签合同时,他就已经把福克斯能够享有的版权代理的范围给固定了。
福克斯只享有最初的三部曲《新希望》《帝国反击战》和《绝地归来》的院线放映权和录像带售卖权。当合同里没有出现‘等’、‘其他’这种模糊的字样后,合同双方约定了什么版权就是什么版权,所以,迪士尼才会踩着福克斯的脸和它们玩套娃。
因为他们收购了卢卡斯影业嘛。
当这种约定真的能生效时,这份合同对孙燕兹的约束几乎为零。
尤其是第七条,当华纳和孙燕兹发生纠纷后,孙燕兹不得在打官司期间通过除了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公司发售实体专辑和召开演唱会?
那她让直系亲属开一家公司不就能绕过这个条例了吗?
最多也就是没法用上大厂的渠道而已。
而如果周舟真和她扯证了……
那周舟不就是大厂吗?
在懂行人的眼里啊,这个条款存在的最大意义那就是合同双方未来在对簿公堂时,法院会认为华纳在签约时已经在想方设法的限制孙燕兹了。
所以,华纳方面如果想起诉合同无效,推翻交易,法院是不可能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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