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制订的工作任务太轻,对于朝九晚六来所里上班的助理来说,又有失公平。
所以,这不是一个简简单单就能决策的事情。
不过,我和静飞已经初步达成共识,这也是我今天在团队会议上公布消息的原因。
考虑到目前符合条件的只有梅圆圆、青苹、亚子楠三个人,所以会后我准备再单独跟她们三个开个小会,到时再听听她们的想法。
我想,只有这样,制订出来的工作计划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促进团队不断发展。
“热情办案,快乐工作!”这是我对团队工作氛围的期待,也是我接下来要不断向团队里每位律师和助理传输的理念。
团队里每个人都把办理案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当成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我们的法律服务才能高品质,才能对外树立起良好的团队形象。
团队的规模效应才能得以最大发挥和体现。
律师每天的工作压力大,强度高,如果心情还不好,必须会影响沟通的热情,办案的积极性。
所以,那些有事没事打律师电话后一通报怨的当事人,其实是很不明智的。
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本就是利益共同体,但很多委托人偏偏要疑神疑鬼和自己的代理律师站到对立面上去。
近期我们有个案件“庞鹰股份”,一百多个人,立案己经近二个多月了,法官告诉我们,被告提出了调解方案,问我方是否有调解意向。
说实话,如果调解金额合适,谁都希望能尽快拿钱结案。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还是要对调解数据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和逐一比对。
对于那些调解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我们当然建议当事人同意调解。
毕竟,调解付款周期短,不仅能尽快获得赔付,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
这个案件,因为法人及公司相关高级管理层人员涉及到经济犯罪,所以案件我们也是等了很久才启动。
这期间,很多当事人打电话来质问我们为什么不尽快起诉。
当然,我们实际上一直都这关注这家企业以及和这家企业相关的案件。
等待,是为了寻找最好的时机起诉。
有些案件,我们早早立案,但法院却迟迟不处理。
然而,时机成熟时再立案,法院处理的就会快很多。
庞鹰股份立案后二个多月就收到对方的调解方案,案件处理进度已经是很快的了。
这个案件,被告的调解方案为:1、按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90%赔付;2、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至于诉讼费嘛,因为是诉前调解,原告已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退款。
从赔付比例上来说,90%己经算挺高的了。
因为进入正常诉讼程序中,法官也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对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部分予以扣除的。
毕竟股票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只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本身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才负有损偿责任。
并非上市公司一出现虚假陈述行为,就要对投资者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很多投资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这种损失的赔偿,不仅在股票买入、卖出时间上有限制,而且同一时间段内,投资者交易的时间和状况不同,可以获赔的投资差额损失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根据事先我们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调解金额赔偿比例在70%以上的,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在谨慎起见,对于超过70%的我们还是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
结果,调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当事人打电话来纷纷求实。
有的是想确认一下事情真伪,有的则是询问其他人的反应。
当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调解的,毕竟很快就能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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