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手上的卷宗,尸检报告,都很能够充分证明赵一一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当然,在某一犯罪构成范围内讨论的因果关系中指向的实行行为,不包括犯罪预备的行为。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预备状态,所以如果行为人的犯罪预备阶段所实施的行为在其预料之外导致了结果偶然发生的,只能视情形成立相应过失犯罪!
这便是公诉方指控的依据!”
李小琴着重强调因果关系,尤其是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即便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能够合乎客观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属性,只要危害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偶然原因介入了某些因素,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也就是并不异常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此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要把乙打一顿,于是一直拿着棍子追打乙。乙慌不择路跑上了快速路,被快速驶过的车辆撞死。这个案件中甲的危害行为仅仅是持械追打乙,不具有使乙受撞击而死的属性。但是在甲追打过程中,乙逃至快速路后,快速驶过的车辆作为一种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撞死了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应认为,此处乙被撞身亡这一结果与甲的追打行为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甲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辩护人认为,这并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多因一果关系的案件!”
郑逸再次否决了公诉人李小琴的说法。
杜法官倒是没有太多意外,毕竟赵一一这个案件若是扯上因果关系的话,到底都有辩论一遍。
而郑逸这所谓的多因一果,杜法官作为审判长经常遇见。
多因一果,顾名思义,一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多因一果,具体的案件类型较多!
例如赵一一这个案件,作为行为人的赵一一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场合,往往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间接原因,暴力行为通过特殊体质发挥作用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二者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定罪的难点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李小琴说道:“如果没有赵一一实行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肯定两者之间有条件关系!”
郑逸反驳道:“哪怕两者之间的确有条件关系,但也需要有社会认知上的通常性,要合乎客观规律,要合乎科学法则。满足上述条件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异常的因素介入的,应认定因果关系中断!”
李小琴再次强调:“在解决结果归属时,应将引起受害人所受风险增加的行为视为可归责的行为!”
郑逸则是不急不缓,解释说道:“无论是因果关系存在、结果可归属,仍然属于纯粹客观层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并不等于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识别违法性以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还应当继续结合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唇枪舌剑!
针锋相对!
两人辩论激烈,言词锋利至极!
赵一一美眸紧紧盯着郑逸,此时此刻他就像是换了个人似的,起初去学校接人的时候,对郑逸的能力持怀疑的态度,再看他年纪不过就二十出头,面对这样敏感头疼的案件如何能够轻易处理。
再者,郑逸脸上总是带着笑容,却给人一种捉摸不透,使得赵一一也拿不准对方是否能够很好的处理这个案件,这才询问郑逸是否有把握帮他胜诉,而郑逸的回答也远远超出赵一一的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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