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逸点了点头,说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当属意外事件,我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嚯!
李小琴这边的公诉人直接愣住了,尽管早已预判郑逸的想法,之所以一再强调赵一一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但完全没有想到郑逸会将其认定为意外事件!
郑逸说道:“可见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一一对姜某某死亡这一结果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
李小琴立马反驳道:“从客观上讲,赵一一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罚当其罪。无法预见是客观的评价行为,不能由行为人主观适用!
无法预见不能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郑逸不急不缓,从桌上拿出一份尸检报告,摆在众人的面前,说道:“判断我的当事人赵一一是否应当预见姜某某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我方才已经强调过,我的当事人铿锵玫瑰,军中绿花,正义感爆满,见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凶,因此见义勇为,首先我的当事人赵一一不是医生,于军队也没有学过心脏病的病理判断,
再者,大家通过监控能够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强力壮,人高马大,生龙活虎,当街行凶,完全没有任何疾病!”
“再者,证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页证实:“我老公有皮肤病,除了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的,没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这是姜某某最亲近的人对其身体情况的了解,也就是说如果要被告人同样应当具备预见姜某某身体状况的话也只能预见他有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这一结果。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赵一一应当预见姜某某还有涉案时的多种心脏疾病病理呢???”
“再次,从侦查、公诉所获大量证据中也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有过姜某某就诊心脏类疾病的记录。
可见被告人对姜某某患有多种心脏病病理,并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会导致急性心脏衰竭死亡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之犯意,本案纯属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释,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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