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易,离婚难。
简单六个字,让无数网友清楚认识结婚之后将要面对千奇古怪的问题。
有网友不甘心说道:“个人觉得,法院这样判决非常不公平,依据是什么?”
郑逸直接解释说道:“李先生这个案件,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从一开始是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李先生在前妻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李先生而言显然不合理。而李先生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虚假,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因李先生前妻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前妻重新出现目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外分过的夫妻非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法院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权利。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在审判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判决时对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有的法院只对离婚作出判决,不对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做法不统一。这无疑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权威性。也是导致李先生这个案件有所争议的一个原因。”
有网友不依不饶,有问到你:“如果依照郑律师所说的,那法院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进行财产分割也是理所应当,为何郑律师认为这对李先生不公平?”
郑逸无奈,只好再梳理一遍思路,说道:“我个人的观点认为,李先生这个案件,对于拆迁费用的划分,也就是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
先陈诉了自身观点,然后慢条斯理解释说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案件当中被征收房屋属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点男方也是无争议的,当初离婚时男方只起诉了婚姻关系解除,并没有要求没有对其同财产进行分割,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因此推定女方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女方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该房屋被征收前,双方已离婚,但是作为房犀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女方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其同财产进行分割。”
郑逸这一番解释,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许多网友认为李先生跟前妻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这其实是个比较严重的误区,带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前妻虽然一直下落不明,但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房屋,她并没有做出任何明确放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确认被拆迁的房屋仍是两人共同所有。
即便房屋拆迁是离婚之后的事,但赔偿款还是由共有的房屋转变而来,只是由物权变成了货币现金,这同样是共同财产!
通常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是一人一半,但法院酌情考虑了女方长期离家,既没有尽到家庭义务也没有尽到房屋的看管修缮义务,法院在扣除了房屋相关修缮、维护成本后,将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女方只分到了40%,因此判决具有合理性!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
刘铭跟李先生的案件,可谓是给广大网友敲响了一个警钟。
婚姻是美好的,夫妻是恩爱的,可在当今社会上却有很多夫妻并不是这么做的,因为他们的心里想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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