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农村娶妻均要出彩礼。建国前,北部县女方索要十几块银元(可用羊、牛折算),南部、东部彩礼较高,有的以女子年龄计算彩礼,每岁10元或1石小麦。建国后,本区南部东部县彩礼以“份”计算,每份240元人民币,女方一般索要1~2份。北部县彩礼600~700元。20世纪70年代末,北部农村彩礼年年见涨,1979年为900元,80年代初1000~2000元。80年代中期上升到4000元,80年代末为6000元,90年代彩礼竟达万元之多。南部县彩礼虽少于北部,女方往往索要名目繁多的衣物,折合人民币数千元。——《XX市志》
单从这上边的描述能够看出,路遥先生并非写错了,而是对当时的情况有足够的了解(人家就是某个县的人),应该最有发言权的。
另外,我还在“作品相关里”列举了更多例子,我特意查看了相关县志,地方志,列举到七八个例子,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
说这么多,就是想证明,有些地方六七十年代千元彩礼确有其事,更多是几百块钱……
当然,我也不能否认,很多地方六七十年代结婚不要彩礼。
一句话,风俗习惯不同,大家不要对号入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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