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县城驻防兵力
弓兵和捕快
洪武元年定,“各州县以秋粮为额,十万石之,衹候一十五名,禁子一十名,弓兵三十名五万石之,祗候一十三名,禁子八名,弓兵三十名五万石之下,祇候一十名,禁子七名,弓兵三十名。”
根据当地秋收粮食的产量设定对应的兵力,驻于县衙职司守护、供役的弓兵,除此之外县境内还设有巡检司,则每司还各有数十至百名弓兵。
巡检司设巡检、副巡检各一人,俱从九品,督率弓兵,“专以盘诘奸细、逃军、逃囚,禁治私盐、巡捕盗贼为职”。
巡检司并非每县都设,有些县不设而且其数量和密度在所设各县亦差别很大,少的仅设一处,多的可达数处。
弘治以后巡检司多行裁革,明末所存不及初时半数。
在县弓兵,除守护衙门外,巡缉罪犯亦其重要职责。巡检司弓兵的首要职责则是于冲途要路设立关卡,盘问过往,查验文引。
其次,地方出现盗贼,巡检司也有义务追捕剿灭。
明代中叶以后,衙门中又有快手职司抓捕罪犯。
快手又称捕快、应捕、捕役,供役于县衙,任抓捕犯人之事。
嘉靖夏津县志卷三:
快手二十名司捕民壮一百五十五名司守弓兵二十五名司缉。
民壮
民壮又称机兵,为明中叶以后政府设立的地方民兵。
弓兵与机兵的区别在于,前者主司缉捕盗贼,后者的责任重在防御城池,剿灭叛匪。
“弓兵,祖制以讥察,若战御非其所专任机兵,因卫所之弊,而县各为守者也。”
明代的民兵,可追溯至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返为民。
但真正成为地方常设民兵,则自正统间始。
明中叶以后,正规军战斗力大为下降,边情紧急,不得不招募民兵。
弘治七年,有了一个重大变化,废止招募,立佥民壮法,按里甲编佥,使民壮成为一种役。
令各州县选取须年二十以、五十以下精壮之人,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者,每里五名。
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余照天顺元年例。
嘉靖二十二年增州县民壮额,不复以州县所辖里数定额,而根据州县大小定数,大县千人,次六七百,小者五百。
民壮由佐贰官或首领官一员管领,平时主要负责城池守卫,而境内一旦遇有寇匪或外患,则知县、佐贰、首领都有义务亲率民兵出战。
火甲
明史卷二八一李骥传:
骥宣德五年任河南知府,“河南境多盗,骥为设火甲。一户被盗,一甲偿之,犯者大署其门曰盗贼之家。”
福建汀州府六县在天顺时也已设立火甲。
此外,江西、广东等省正统以后都出现了总小甲。
火甲之职,“专为防护地方,巡缉贼盗,无容别项差拨”。
总甲、小甲、火夫,“系地方防护火盗人数”,其职责是值更巡逻,遇有火警和匪警及时救护报官,同时还有擒捕贼盗之责。
每日总甲一名,火夫五名,沿门轮派。富者雇人,贫者自役。有锣有鼓,有梆有铃,有灯笼、火把,人执一器,人值一更。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有更铺可蔽雨雪,可拘犯人。
保甲
明中期以后保甲制度渐行,有取代火甲治安职能之势。
有的地方城中用火甲,乡间行保甲。北直隶宛平县城中设总甲、火夫,乡间则实行保甲制。
正德年间王守仁巡抚南赣,为镇压农民起义,创行十家牌法,传檄所属府州县施行,标志着明代保甲制度的正式形成。
十家牌法以十户为单位,将各户情况造册报官,使官府详细掌握地方状况,出现问题,十家连坐,便于维持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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