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事情,要排除个人偏见真的很难,可是无论如何,偏见总是会遮蔽真相,我真的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应该也没有谁知道真相是什么吧?我们九个人现在觉得,被告是无辜的,但是我们同样的是在赌一个可能性,或许我们错了呢?我们或许会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但是我们有合理的怀疑,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当中的最珍贵的一部分,除非证据确凿,除非十分确定,否则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我们九个人都不确定,你们三个为什么却还那么肯定,或许你们也可以说一说,为什么。”
4号点头道:“有些地方,你们的确很有说服力,但是我依然认为他有罪,原因有二,一个是目睹他杀人经过的那位女士,在法庭上给出的证词,二是她描述她看到的凶案的经过,她说她看到那孩子,双手高举过头,拿刀往他父亲胸口刺,她看到他杀人了!”
接着他又说了那个目击证人的说的案发的经过。
他认为女证人的证词牢不可破。
八号也沉默了,因为他的确没办法去质疑这一点。
4号的话,女目击者的证词,让反对派顿时好像又有种优势在我的感觉。
很快地3号提出再次投票。
就在争执不下的时候,4号摘下了眼镜,揉了揉鼻梁。
可是这个动作却是让九号突然想到了什么。
“对不起,你的动作好像让我想起了一个事情!”
九号说出了自己想到的事情,他通过鼻梁两侧的凹陷推断出女人经常戴眼镜,可能视力不好,然而事发时分她正在睡觉,应该并未戴眼镜,而犯罪过程时间很短,灯光也是转瞬即逝,因此她可能并未看清凶手的脸,是否是误认?
这个疑问被提出来之后。
3号再次反驳道:“那为什么她在法庭上不戴眼镜?”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她戴了隐形眼镜,另外一种可能是因为,她不戴眼镜是觉得,戴眼镜会让她变得不那么漂亮!而且,睡觉的时候,谁会戴眼镜吗?”
“而且,她说的是,她刚好转过头看到对面,也就是说,她根本没时间去戴眼镜,她或许真的看到了人,但是顶多只能看到模糊的影子!”
不过,3号还是硬挺着说要是她只是戴平光镜,或者远视?
可是八号却表示:“我并不排除这两种可能,但是这也意味着,她的视力存在争议,同样的也会让她的证词并非毫无争议!”
所有人都被说服了,包括十号。
但是3号还是坚持着。
他愤怒地说着,说着,所有人就那么看着他,最后,他掏出钱包摔在了桌上。
其实他的愤怒并不是对那个被告,而是对自己的儿子!
在质疑下痛苦地爆发,他撕碎与儿子的合照,给出了最后的意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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