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对沙州大族的拉拢,只是其统治手段之一。在其统治沙州的几十年中,对原有的唐朝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以适应吐蕃王朝固有的管理模式。
综合来看,吐蕃对沙州的制度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废弃唐朝行政体制,改设代之以部落制。
2、推行自己的官僚体制和等级制度。
3、改唐朝均田制为“计口授田”。
4、辫发文身和推行藏文
第一点、废州县制,行部落制。
唐朝地方行政区划是道府、州、县三级,县以下设有乡、里。
沙州属县一级政权单位,下设有13个乡。吐蕃占领后,废除了原有的13个乡,代之以部落制,以与吐蕃本土的管理方式相似。
其最基本的单位是千户部落使,千户之下是小千户五百户组织,设小千户长一人。小千户之下为百户将头,最小的基层组织是十户,设十户长。
吐蕃对沙州唐民的部落设置,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时期。每个时期,根据不同的政治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吐蕃占领的初期786790年,吐蕃最初设立了乡部落、僧尼部落和道门亲表部落。
乡部落基本就是将唐朝所设沙州十三乡建制改为部落,并统计人口和田亩,以便征发赋税和摇役。
僧尼部落是将沙州地区寺院中的僧尼单独编籍,自成部落,以便与普通民户分开。
道门亲表部落是吐蕃设立的由道士、女官及其亲属所组成的一个部落。
此时,吐蕃对沙州唐民的部落设置,可以看做是草创,基本还在唐朝框架内。并且,此时的唐民部落并不承担军事性任务。
但随着吐蕃统治的深入,进入蕃占中期790820年后,吐蕃河西管理机构又对唐民进行了重新划分。
出现了擘三部落、上下部落、丝绵部落和行人部落,而之前设置的三个部落类型,再也没有出现在史料中。
此时的部落设置,除了出现功能性外,行人部落也开始承担一部分军事义务。
到了蕃占后期820848年,部落设置又出现了变化。唐民被划分成阿骨萨、悉董萨、悉宁宗三个汉人军事部落和一个通颊军部落唐胡混杂部落,并把沙州唐民和其他民族也纳人自己的军事组织当中,希望能达到对征服地区长期统治的目的。
同时,吐蕃时期沙州的户籍制度非常严格,其中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家、嫁娶均有记载,称为“牌子”。
这种严密的户籍制度,对吐蕃控制沙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点、重新设定官僚体制和等级制度。
吐蕃在河西地区的官吏设置很复杂,如果仔细写能写一本书,而且各种官阶之间,似乎还存在互相替代和高低变化。
总体上来说河西吐蕃最高的管理机构,设在东部的凉州和西部的瓜州。沙州从管理层级上,隶属瓜州节度使节制,在本地的官员品阶由高到低分别是乞律本、节儿论、监军、都督,部落使和将头。
需要注意是,河西唐人能够担任的职务,最高只有做到大都督的记载张议潮及其父亲,更高层级的官僚全部都是吐蕃人,即便是低等级的都督和部落使,唐人也多为副职,正职一般也是吐蕃人担任。
这也比较好理解,毕竟是占领区,身份地位的差距无处不在。
第三点、均田制改为吐蕃的“突田制”。
唐朝在河拢边境地区长期采用均田制,吐蕃占领河西后,改变了唐朝的均田制度,转而实行“突田制”。
“突”是吐蕃田地的计量单位,“一突”相当于10亩。吐蕃河西的突田制是以严格的户口人数统计为基础的“计口授田”。
授田标准为每人一突,即“一人授田十亩”。突田制与交纳赋税密切结合,土地的农业税称为“纳突”。
同时,吐蕃统治者还对“纳突”人群进行了区别,分成“纳突户”与“不合纳”。前文所说的河西阴氏大族,便属于“不合纳”的减免优待户。另外,寺院田产也属于“不合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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