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约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合同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属于违约,而不问其是否具有过错。例如,卖家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买家。卖家的上游厂商未及时发货,导致卖家无法向下游的买家供货。在此例之中,卖家即属违约。而不问该等过错究竟是卖家自身导致,还是上游厂商导致。
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问理由,即属违约,需承担责任,此即合同违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长。”北原踏前一步,神色认真说道,“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因此,真正的法律问题不在于,川本高速履行养护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而是在于能否以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符合国家标准,便免除川本高速的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问题,是川本高速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问题,而并非川本高速的养护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
“在无过错原则之下的合同违约法定免责事由,有且只有一条,那就是不可抗力条款”,北原提高声音道,“只有在地震、洪水、战争、罢工等双方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罕见天灾人祸之下,合同的违约责任才能得以免除。本案之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今西的衬衫已经被汗水浸湿了,冷汗从他的额头之上缓缓滑落,滴在桌面。在听到北原的话之后,他骤然之间发现这个逆转之点,居然居然是这样一个明显的地方。而自己不断一遍又一遍地翻阅材料,却疏忽了这个最关键的地方。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啊!!
是的,这个案件真正应该抗辩的重点,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是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刹那之间,今西再度想到一个问题:
究竟是从什么时候起,这个案件的庭审焦点不在聚焦于合同责任之上,而是逐渐变成了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今西还想起第一次庭审的时候,他们还在抗辩涉案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可随着庭审的推进,庭审的焦点却产生了莫名其妙的变化。
为什么会这样?
这种变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的?
以至于连自己都没能够察觉到!!
今西抬起头,看了看站在法庭中间的那个年轻人。
一个可怕的答案浮出水面:
难难道是北原?!
难道是他?!
今西的身体内,升起一种恐惧之感。如果这是真的,那就意味着这个年轻人拥有一种极其恐怖的技巧,能在不知不觉中影响在场的所有人,被告的两个律师包括自己,原告的一个律师,台上的三个法官,全都在北原悄无声息的影响之下,没有注意到庭审焦点从合同责任的问题,被偷梁换柱成为了养护行为是否合规的问题!
而所有的模糊,混淆,只为了在最后一刻进行前所未有的突袭,将川本高速彻底击溃。
今西已经感到一把无形的长刀直接扎进了川本高速的心脏。
北原似乎察觉到了今西的表情,转过身来,笑了笑,继续说道:“裁判长。即使我们退一步说,承认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符合国家标准。那么这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否就可以成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答案显然是不可以。”
“请让我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假设一家工厂排放废水,污染了周围的地下水,并导致附近的村民患上疾病。即使这家工厂排放的废水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仍然需就附近村民健康受损,负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废水纵然符合国家标准,亦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在民事侵权中是如此,在合同关系中,亦是如此。”
“依据合同的严格责任规则。纵使川本高速的养护行为满足国家标准,亦不能构成其合同免责事由。被告代理人在此前庭审所做出的所有关于川本高速养护行为符合国家标准的论述,均与合同纠纷审理的法律问题无关!”
均均与合同纠纷审理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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