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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文化常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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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文化常识总结(六)[史教官制]

1、三千年前左右,我国已有“图书文字”和“象形文字”了。于是也就有了专门传授和学习文字的机构“成均”,这就是学校的最初萌芽。

到了夏代,则有了正式以教为主的学校,称为“校”。孟子说:“夏日校,教也。”商代生产力日益发展,文化日趋进步,科学日渐发达,因之学校又有增加,称为“学”与“瞽宗”。

“学”又有“左学”、“右学”之别,前者专为“国老”而创,后者专为“庶老”而设。国庶之界在于贵族与平民。“学”以明人伦为主,“瞽宗”以习乐为宗。

西周是奴隶社会鼎盛时期,学校组织比较完善。当时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种。国学专为贵族子弟而设,按学生入学年龄与教育程度分为大学、小学两级。乡学主要按照当时地方行政区域而定。因地方区域大小不同,亦有塾、庠、序、校之别。

一般情况下,塾中优秀者,可升入乡学而学于庠、序、校;庠、序、校中的优秀者可升入国学而学于大学。国学为中央直属学校,乡学是地方学校。

后来,人们专用塾称呼私人设立的学校,叫私塾。庠、序成了乡学之名。学则和校合并,成为教育机构的通称,一直沿用到现在。

对于中国,学校的诞生对后世的仕官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科举取人才始于隋朝。隋文帝杨坚统一天下后,为了选取人才,规定每州每年取贡士三人,保荐贡士的标准是文章华美者。公元599年,隋文帝又以“志行修谨(有德)、清平干济(有才)”两科选拔人才。

科举制度,到了隋炀帝杨广执政时,又进一步发展。公元607年定十科举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文才秀美”宋代科举考试图一科,即进士科,提倡文人以诗赋获取功名。

开科取士的制度在唐朝被继承和完善起来。唐太宗李世民规定学士和乡贡要接受吏部考试,科目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其中最为考生们热衷的是明经与进士两科。

明经主要考帖经,进士主要考诗赋。由于诗赋的形式活泼,考生可以自由发挥,展示自己的才华,所以当时不少名人往往进士登第而入仕途。

但进士科相对于明经科为难。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但是一旦考中进士,升迁较快,易受到重用,因此在社会上较为人看重,所以考生们大量涌向进士科场。

隋唐兴科举取人才,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用人制度的一大进步。此制度后来为西方社会所学习和改进,对推动西方大学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中国是考试的发祥地。作为一个文化早熟型的国家,考试制度的最早渊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考试一词由“考”与“试”二字组成,“考”与“试”是意义相近的两个概念,皆有考查、检测、考核等多重含义。

将“考”与“试”二字连用,始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该书《考功名篇》说:“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黜陟,命之曰计。”

由此可见,最初“考”字更侧重于考核政绩的含义,“试”字更侧重于测度优劣的含义。当“考”与“试”合为一个词之后,其内涵逐渐演变为特指考查知识或技能的方法和制度。

3、​糊名即弥封,是科举制度下为防止考试舞弊而采取的办法之一。糊名最早出现在唐朝,但当时只是实行于选人任官的吏部试中。如唐朝武则天时期,就命令考生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使得考官只能依据试卷批阅、评定等第。宋淳化三年(公元992年)三月,太宗皇帝亲自到崇政殿复试合格的进士,并采纳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实行糊名考校。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将糊名法推广至省试中。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又将此法推行于各地方的举人考试中。从此糊名考校就不仅实行于殿试、省试,也施行于诸州的发解试中,并形成了定制。但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后来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考卷用朱笔另行誊录,以誊录本送考官评阅。这样考官评阅试卷时,就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了。清代的贡院中专设有誊录所,誊录书手在誊录官的严密监督下誊录试卷。

成为科举考试中的定制,乡试、会试等的试卷,都实行糊名。具体办法是:考生交卷后先由受卷官检阅,再由弥封官将卷首处填写的姓名、年岁、形貌、籍贯、有无过犯行为、应试情况及父、祖、曾祖姓名等履历翻折封盖,骑缝加盖“弥封官关防”、“监临官关防”红印,并盖上与朱卷相同的红字编号,交誊录用朱笔另誊一份朱卷送入内帘批阅,弥封的墨卷收存。等试卷批阅完毕后,再取出原卷启封,按姓名填写榜文。

糊名、誊录制度的建立,对于防止主考官的“徇情取舍”的确曾发挥了很大的效力。

4、“连中三元”一语源于封建社会科举考试制度。科举制度经过长期演变和改革,逐步固定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的形式。乡试是由各省在省城主持的考试,考中的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会试由礼部在京城主持,考中的称为“贡生”,第一名称为“会元”。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考中的称为“进士”,第一名称为“状元”,也称“殿元”。

在乡试、会试、殿试中都获得第一名,自然是“连中三元”了。据统计,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实行的一千三百年中,连中三元的只有13人。他们是:唐朝的张又新、崔元翰;宋朝的孙何、王曾、宋庠、杨置、王若叟、冯京;金朝的孟宗献;元朝的王崇哲;明朝的商辂;清朝的钱檠和陈继昌。

5、乡试是正式科考的第一关。按规定每三年一科。清朝时是在子、卯、午、酉年举行,遇上皇帝喜庆亦会下诏加开,称为“恩科”。乡试于八月在两京及各省省城的贡院内举行,亦称“秋闱”。考官是由翰林及进士出身的官员临时担任。乡试每次连考三场,每场三天。开考前,每名考生获分配贡院内一间独立考屋,称为“号舍”。开考时,考生提着考篮进入贡院,篮内放各种用品,经检查后对号入座。然后贡院大门关上,三天考期完结前不得离开,吃、喝、睡都得在号舍内。每次各省乡试取录的名额不一,按各地文风、人口而定。清朝时,以直隶、江浙取录最多,贵州最少。监生、贡生更可以离开本籍,到京师赴考。乡试发的称为“乙榜”,又称“桂榜”。考中的称为“举人”,头名举人称“解元”。中了举人便具备了做官的资格。

通过乡试的举人,可于次年三月参加在京师的会试和殿试。会试由礼部在京城贡院举行,亦称“春闱”,同样是连考三场,每场三天,由翰林或内阁大学士主考。会试发的榜称为“杏榜”,取中者称为“贡士”,贡士首名称“会元”。

得到贡士资格者可以参加同年四月的殿试。殿试由皇帝主持和出题,亦由皇帝钦定前十名的次序。殿试只考一题,考的是对策,为期一天。

录取名单称为“甲榜”,又称“金榜”;分为三甲:一甲只有三人,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多人,赐“进士出身”。三甲则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一般称为“传胪”。殿试只用来定出名次,能参加的贡士通常都能成为进士,不会再有落第的情况。

能中进士便是功名的尽头,不能重考以求获得更高的名次。能够一身兼解元、会元、状元的,就是“三元及第”。

明清的惯例,殿试一甲授翰林院修撰及编修。其他进士要经过考核(称朝考),成绩较好及年龄较小者获得进入翰林院任“庶吉士”。其余成绩较次的进士则可能任六部、中书、御史或知县等职。

明仁宗时确定,会试按地域分配名额。在会试的试卷中加上“南”、“北”等字,按“南六十”、“北四十”的规定录取进士。之后比例偶有调整,但按地域分配名额的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科举被废。这种制度保障了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省份(如甘肃、贵州、云南等)每界科举会试有一定数量的举人成为会士、进士,进入政界的中高层,有利于保持国家的统一与政治的安定。

6、殿试在唐代已有,至宋初才成为定制。唐武则天时,试贡举之士立于殿前,门下省长官奏状,名次最高者置于最前,因而称为“状头”,也叫做“状元”。自宋代起,沿用旧称,以殿试第一甲第一名为状元。另外也指武举中的第一名,称为“武状元”。

历史上第一个状元为唐朝武德五年(公元622年)的状元孙伏伽。最后一个状元为清朝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状元刘春霖,一千三百年来共计状元503人。

唐代进士要在曲江杏园举行初宴,并游园庆祝,称“探花宴”。以同榜进士中的年少貌美者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迎接状元,探花之名始于此。北宋开始,进士必须经过皇帝殿试,并且定立进士一甲只有三人。初时第一名称状元,第二、三名俱称为榜眼;意思是第二、三名分立状元左右,如其两眼。至北宋末年,只以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则称探花,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才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

7、公元1895年5月2日,康有为在各省进京会试举人的赞同下向都察院呈递上皇帝书,要求拒绝和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公车上书”。

早在汉代便以公家车马送应试举人赴京。清廷入主中原不久,为了笼络知识分子,在顺治八年作出规定:“举人公车,由布政使给与盘费。”即应试举人的路费由政府的布政使供给,路费的多少,因路程的远近而不同。广东琼州府最多,每名三十两,山东最少,每名只有一两。其余地区,由三两至二十两不等。另外还规定,云南、贵州和新疆的应试举人除每人发给白银三两,还发给火牌,凭牌供给驿马一匹,车上插一面黄布旗,这样,“公车”就成了应试举人的代称。

8、古人参加科举考试要经过乡试、会试、殿试三个阶段。殿试又称“廷试”,考场设在宫殿之上,由皇帝亲自主持,是科举的最高考试形式。殿试录取之后,朝廷发进士榜,诏告天下。古代,黄色是帝王的象征,进士榜即是用黄纸填写,表里二层,犹如黄灿灿发光的金子,故称为金榜。明朝规定,参加殿试的人只分等第而不落选,评卷官会将所有考生的试卷分成三等,着重从中挑选出一甲的三份卷子,其余分等则无关紧要。状元卷殿试发榜分三甲:一甲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赐进士及第;二甲、三甲若干人,第一名称为“传胪”,赐进士出身。

金榜有名者则高中,用金榜题名喻指进士登第再形象不过了。

9、通常我们提到三甲,很自然就想到了前三名或是状元、榜眼、探花。但是,实际上,在古代,三甲并不是用来指称前三名的。

用“三甲”排名源于宋朝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甲”乃等级之意,“三甲”即三等,即一甲、二甲、三甲三个等级。明清时期,参加科举中央级考试(先会试后殿试)的各省举人考中进士之后被列为“甲榜”,而未中者则列为“乙榜”,由此后来便逐渐引申出“甲第”、“甲科”等概念。科举考试“殿试”的中榜者,按照试卷的水平分为三等,即三甲。一甲只限于三名,二甲、三甲则各取若干,人数没有定数。一般来说,从第四名到一百名左右,称为二甲或第二甲,余者统称为三甲或第三甲,约200人左右。评卷官会认真挑出一甲中的前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我们可以统称三者为一甲或第一甲,但绝不能称为三甲。

尽管最初的三甲并不是指前三名,但由于种种原因,历史逐渐演变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习惯把前三名称为三甲了。

10、在历代封建王朝中,妇女从无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当然不会有女状元产生,直至太平天国开科考选妇女,才有傅善祥考中女状元一事。但远在太平天国之前,便已有“女状元”称呼流传了。五代十国时,后蜀邛州有一司户参军,名叫黄崇嘏,邛州刺史周庠见他丰采英俊,办事干练,爱他才貌出众,要把自己的爱女嫁给他为妻。黄崇嘏作了一首七律诗,献给周庠,后四句云:“立身卓尔青松操,挺志坚然白璧姿。幕府若容为坦腹,愿天速变作男儿。”周庠见诗,大为惊讶,立即把黄崇嘏传来询问,才知道她是黄使君的女儿,幼时父母双亡,因她献诗时,自称为“乡贡进士”,所以世俗便讹为“女状元”了。

11、夺魁一词,来源于中国古代星辰崇拜的魁星崇拜。魁星或称为“文曲星”,它是文昌帝君的重要随从之一。魁星崇拜,源于古代对奎宿的崇拜。奎宿属于二十八宿西方白虎七宿中的首星。东汉时期,社会上便开始流传“奎”主文章的说法。另一种说法见于历史典籍《春秋运斗枢》中,说北斗星中的第一至第四颗星是魁星。由于四星位于北斗星的斗部,四星附近的六颗星为文昌宫,所以民俗中又有“魁星点斗”的说法。由于“奎”与“魁”同音,魁又有“首”、“第一”的意思,所以在科举考试盛行的时代,魁星崇拜对于参加科考的士子们,就具有了非凡的意义。那些满怀希望的考生,在临考之前,大都要花钱请一尊泥塑的小魁星,以祈求金榜题名。后来,又把在一切带有竞争性的比赛中夺取第一名泛称为“夺魁”。

12、学校实行学分制在我国古代就有了。据资料记载,早在宋代就实行过学分制。以后各朝代大多也都实行过。不过,当时叫做积分制。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曾把太学分为外、内、上三舍,外舍升内舍和内舍升上舍的升舍考试成绩的评定,分为上、中、下三等,然后再换算成分。其中操行和学业都是优者为上等;一优一平者为中等;两种都是平者或一优一否者为下等。三舍考试都实行积分法。

明朝也采用宋神宗时期的办法,凡国子监的学生都实行积分法,学生积分达到及格者,即可授予相当的官职。国子监按学业程度设为六堂:正义、崇志、广义、修道、诚心、率性,编其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在高年级中实行学分制,若在一年内积分达到8分即为及格,而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提前毕业,破格录用。

清代的国子监编制与明代相同。每月进行一次考试,凡月考列为一等者给1分,列为二等者给0.5分,年终积够8分者为及格。

民国时期,积分制正式更名为学分制,并更趋于完善。公元1931年,当时的政府颁布了《学分制统一办法》,通令全国学校一律采用学分制,并规定学生四年需修满132个学分才准予毕业。

13、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公元1130年,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首次授一位研究古罗马法的学者以博士学位,不久又出现了硕士的称号。博士为学位的第一级,硕士为第二级。约13世纪初,法国巴黎大学才首创学士制,作为学位的最低一级。法国最初的学士称号是大学“录取学生”的同义词;但英国的学士学位是作为大学毕业成绩良好的一个凭证。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含义。早在6世纪的隋朝,便开始推行直至清末从未间断过的科举制,就是一种学位制,只不过,它不同于现代的学位制。

14、公元1802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苏格兰办了一间实验社会改革的大纺织厂,并为工人2~6岁的孩子开办了“性格形成新学园”。这就是最早的幼儿园。

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幼儿园是由德国教育家弗雷德里克·弗洛伯尔创办的。弗洛伯尔生于德国图林根地区。那时,在德国只有少数富裕人家的孩子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大多数学龄前儿童几乎终日待在家里。

面对不公平现状,公元1837年,弗洛伯尔在德国布兰肯堡大胆地招收了一批儿童,成立了世界第一个教育学龄前儿童的组织。在这个组织里,弗洛伯尔既不对孩子们进行单调的操练,更不体罚。他们经常把孩子们带到大自然中去,有时他们一起在花园或室内劳动。

他注重培养孩子们手工劳作的技能和集体活动的能力。他还教孩子们演奏乐器,讲授体育活动的知识,包括各种做游戏的方法。

在多年的实验后,弗洛伯尔正式将这一组织命名为儿童花园,即幼儿园。他之所以以此命名,是因为他想让孩子们像花草树木那样,在人们的精心浇灌和培育下茁壮成长。

15、太学就是古代的大学,我国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太学的设置。

西汉初期,贾山曾上书汉文帝,提出“定明堂,造太学,修先王之道”的主张。汉武帝元朔元年(公元前124年),经公孙弘建议,设立了博士弟子官五十人,复其身,并通过考试委以官禄,这样便产生了博士弟子课试的制度。由于这些人的学习之地称之为太学,故他们又叫太学生。博士弟子入仕所经由之考试称之为射策,分为甲乙两科,凡受业弟子“一岁辄课”,能通一艺以上即可以授官。特别优秀者则被破格录用,不合要求者“辄罢之”。

魏晋以后,由于长期战乱,学校时兴时废。而当时的士大夫也大都消极避世,潜心于黄老之学,学校已经名存实亡。晋咸宁年间,又兴太学,每每是国子学与太学并立。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皇朝,大都在中央设置太学,作为传授儒家经典的高等学府。

16、“师”的名称,早在夏、商、周时就有了。当时负责教育奴隶主贵族子弟的人,统称之为“师保”,由有德望、有学问的长者充任。而“师”字最早的出现是在甲骨文中,甲骨文中有“文师”之称。以后,西汉的董仲舒用了“师”一词,司马迁用了“师表”一词,他们都着重在师的表率作用这点上。

17、巴黎大学最初附属于巴黎圣母院,公元1180年,法皇路易七世正式授予其“大学”称号,与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并称世界最古老的大学,又被誉为“欧洲大学之母”。

巴黎大学的前身是索邦神学院,公元1261年正式使用“巴黎大学”一名。

13世纪时,巴黎大学的学生已经上万,其中许多来自欧洲的邻国。在很长时间里,巴黎大学同教皇和国王都有特殊关系。巴黎大学原址坐落在巴黎市第五区,是个知识密集的地区。文化名城巴黎正是因为有了巴黎大学才名扬四海。

18、“博士”一词在我国是比硕士高一级的学位,很多人都以为它是舶来品,其实并非如此。博士一词不仅是中国本土产物,而且历史悠久。

博士,最早称“五经博士”,是学官名,源于战国。徐慎《五经异义》记载:“战国时,齐置博士之官。”秦及汉初,博士的职务主要是掌管图书,通古今以备顾问。由此看来,在学问高深这一点上,古今的博士倒没有什么区别。如秦博士伏生学问高深,尤精《尚书》,年逾九十,尚能口授《尚书》二十八篇。汉武帝时设五经博士,教授弟子,从此博士成为专门传授儒家经学的学官。汉初,《诗》、《书》、《易》、《礼》、《春秋》每经只有一家,每经置一博士,各以家法教授,故称五经博士。后来,研究五经的学者人数逐渐增至十四家,到东汉光武帝,改设五经十四博士。

算起来,“博士”的称谓,在我国古代有几种涵义。作为官名是一种说法,唐代,设置有国子、太学、四门等博士。隋唐之前,博士采取征拜和荐举的办法,着名的汉儒董仲舒便因学识渊博被举为博士。

古代还把专门精通某一种职业的人称之为“博士”,如“医学博士”、“算学博士”等。精于礼仪的人称太常博士,通晓音律的人为太乐博士等。后来产生了“茶博士”的称呼,套用博士这一职衔称呼茶楼、茶馆内沏茶跑堂的堂倌。中国古典小说如《水浒传》、“三言二拍”中就有很多关于“茶博士”的描写。

19、“+”、“-”号诞生在德国,叫魏德曼的数学家创造了它们,至今已有五百多年了。“=”的名字叫“等号”,它是由16世纪的英国学者雷科特创造出来的。“×”号和“÷”号分别叫“乘号”和“除号”。乘号是18世纪美国数学家欧德莱发明的。“÷”号诞生在瑞士,由学者哈纳发明。

20、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法律,对于道德所希望的一切事情,都想用刑的力量去强制人民遵循,“出于礼则入于刑”。

当道德范畴的内容随民生而变的时候,法律思想也随着道德思想而变,成为中华法系的生命所在。《大戴礼记·盛德》载:“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

战国时李悝集诸国法典所着《法经》六篇,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商鞅接受《法经》入相于秦,改法为律;汉代萧何又参照秦律作“九章律”;三国时期的魏国参酌汉律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大唐贞观年间撰成唐律十二篇,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后,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同小异。中华法系中刑法与民法不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混,直到清末筹备立宪变法,刑法才独立出来。

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十二月公布的《大清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施行,中华法系从此解体,而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新刑法开始在中国施行。

21、我们都知道“衙门”是古代对官署的称呼。其实它最初是军事用语,是用来称谓军旅营门的。

衙门本作“牙门”。在古代,常常用猛兽锋利的牙齿象征武力,军营门外常常放有猛兽的爪、牙。后来为了方便,就用木刻的大型兽牙代替真的猛兽牙齿,还在营中的旗杆顶端装饰兽牙,悬挂的也是齿形的牙旗。

由此,营门也就被称为“牙门”了。

大约到了唐代,“牙门”逐渐被移用于官府,“牙门”也被误传为“衙门”。

正如唐人封演在《封氏闻见记》中所说:“近俗尚武,是以通呼公府为‘公牙’,府门为‘牙门’。音稍讹变,转而为‘衙’也。”衙门一词广泛流行开来。宋以后,“衙门”就彻底取代“牙门”,成为官署的代称。

22、先说县令,秦国的商鞅变法,合并那些小乡为县,县令就是县的长官。

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

而到了秦至南北朝时,县的行政长官有了大小之分,大县称令,小县称长。

秦、汉法令规定,人口超过万户以上的县为大县,不足万户的县为小县。

到了唐代,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

宋代则经常派遣朝廷官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亦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果当地驻有戍兵,知县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

到了明、清两代,知县就成为一县的正式长官了。

23、“贝勒”在《金史》中被称作“孛堇”或“勃极烈”,是部落酋长之意,其复数被称为“贝子”。

起初,贝勒是一个拥有实权的官职,地位仅次于皇帝。清太祖努尔哈赤就曾被称为“淑勒贝勒”,意为“聪睿的贝勒”。

此外,努尔哈赤也用贝勒称其子侄。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以后,他的次子代善、侄子阿敏、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被封为大贝勒、二贝勒、三贝勒、四贝勒,四大贝勒每月一位轮流执政,处理一切国家大事,取代五大臣议政制度。四大贝勒职位可谓一人(努尔哈赤)之下,万人之上。

但是到了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定宗室世爵为九等,第三等为多罗贝勒(多罗,满语,即为国家之意),简称贝勒。

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又定宗室封爵为十四等,第五等为多罗贝勒,亦以此封蒙古贵族。在清朝前期,贝勒领兵出征,享有政治、经济特权。随着满族统治者不断地学习汉族官制,“贝勒”这一实权称谓逐渐演变成一个无实权的虚位——爵位名称。

24、军机处,清代官署名,亦称“军机房”、“总理处”,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因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泄机密,始于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省去“办理”二字,遂简称为“军机处”了。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

军机处本为办理军机事务而设,但因它便于发挥君主专制独裁,所以一旦出现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愈来愈扩大。

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

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

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于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废止了,内阁变成只是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二端,真正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军机大臣无日不被召见,无日不承命办事,出没于宫廷之间。皇帝行动所到的地方,军机大臣也无不随从在侧。但军机处完全置于皇帝的直接掌握之下,等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

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而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不像正式国家机关的样子。军机处办公的地方不称衙署,仅称“值房”。军机大臣的值房称为“军机堂”,初仅板屋数间,后来才改建瓦屋。军机章京的值房,最初仅屋一间半,后来才有屋五间。军机处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禄。

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是皇帝临时交办的,所以军机大臣只是奉旨办事而已。“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这些都说明军机处是皇帝集权的最好的工具。

军机处又叫“军机房”“总理处”,这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它设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原因在于清王朝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泄机密,于是就在隆宗门内设置了军机房,作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有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职能。后来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封建中央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因它便于发挥君主专制独裁,一旦出现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愈来愈扩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

军机处总揽机要,还有向皇帝推荐官吏的权力,权限凌驾于内阁和六部之上。各地的奏章由军机处票签后呈请皇帝批示。皇帝的谕旨,凡属机要,都由军机处草拟,称为“密谕”,经由军机处通过兵部送达地方的督抚,称为“廷寄”,内阁无从过问。至于“文武官特简”以及西北两路军兵换防也要由军机大臣“进其名单”呈请钦定。军机处还立有“存记簿”,相当于机要档案,“凡有旨存记者,皆书于册而藏之”, “应密存事件,则密封存记”。军机处奉命经办一切重大军政事务,成为国家的政治中枢。军机大臣无专职,亦无定员。军机处不设官署,除了奉命办事之外,自己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也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指示,即“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其官员互不统属,皆直隶于皇帝,军机大臣的罢置也听命于皇帝,一切大权都集中在皇帝手里。它的设立是清代统治者在中央行政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皇帝通过军机处,完全控制了全国的军政大权,实现了“乾纲独揽”的绝对君权。

军机处之职掌主要是:掌书谕旨,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考其山川道里、兵马钱粮之数,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军机处无正式衙署,其办公处所设于内廷隆宗门内,称为值房,无专职官员,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设军机章京办理一切事务。

军机处职掌每日晋见皇帝,共商处理军国大事,并奉旨对各部门各地方负责官员发布指示的重要使命,同时,由于军机处有着严酷的保密制度,再加上极高的办事效率,因此它在清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5、押司就是衙门里的书吏,也就是书写文书的人员。他们虽然被正式的士大夫阶层看不起,但毕竟属于官吏阶层。而且衙门中的书吏要比官多,他们代表官府同百姓打交道,也享有免役的特权。

在穿戴上,他们可以穿长衫(虽然只能是黑色),和秀才一样结一根长长的儒绦衣带,脚蹬靴子;而普通百姓只能穿短衫,蹬高帮鞋。

更重要的是,书吏又掌握着一定权力,可以满足人们的权势欲望。而且历代法律都允许书吏在供职一定年限后,经过考核没有过错,就可以得到做官的出身。

书吏的收入也是很可观的。虽然衙门的俸禄很少,但是按照规矩,他们每办一件稍微涉及钱财的案子,或者是要他们出面的政府事务,都可以从中得到好处,算是手续费,可以拿到自己手里。

因此,在《水浒传》里,宋江虽然是书吏,却可以逢人给钱,逢难救济,得到“及时雨”的美称。

26、提辖首先是一种指挥官,为“提辖兵甲盗贼公事”的简称。宋代一路或一州所置的武官,主要掌管本区军队训练、督捕盗贼等事务。

二是事务官,宋朝时,在左藏库(储藏皇家金银钱帛)、文思院(掌管制造宫廷所用的金银器物等奢侈品)、杂买务杂卖场(掌采办宫廷、官府杂物)、榷货务都茶场(掌管茶、盐、香、矾等物品的专卖)四处均设立了提辖官。

此外,还设立了督催检查纲运的提辖官。北宋末年为了应付日益突出的财政危机,官府就在各地寻找矿产,开采铸钱,在各地设置了五路坑冶提辖措置专司,如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河东路提辖措置坑冶钱监司、提辖措置河北路坑冶铸钱司等。

但是提辖官并非是宋朝才有,如辽朝就设置有四类提辖官:

一是为了护卫斡鲁朵、皇帝陵寝和后妃宫帐,设立宫卫提辖官,如有战事,他们要奉命出征;二是在路一级行政单位也设置了提辖官,高于州刺史,主要掌管番汉相涉及抓捕盗贼的事情;三是在贵族的领地头下州也设置了提辖官,主要掌管头下州的钱帛赋税;四就是职位不高、拥有多项任务的一般的提辖官,这类提辖官数量很多。

27、东汉以前,一般俸禄都发放实物(粮食、布帛),唐以后一直到明清,主要以货币形式为俸禄发给朝廷官员。古代官员俸禄的名称不止一种,如:“月给”“月薪”“月钱”等,而明代曾将俸禄称“月费”,后又改称为“柴薪银”,意思是帮助官员解决柴米油盐这些日常开支的费用。而在魏晋六朝时,“薪水”一词除了指砍柴汲水外,也逐渐发展为日常开支费用的意思。

现代一般人按月支取的工资近乎古代的“月俸”“月费”,主要也是用来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因此,人们常把工资称为“薪水”。

现代人的劳动报酬叫做工资,古代官员也发工资,但往往以“俸禄”和“薪俸”这样的字眼代替,这样的叫法其实是来自工资的最初发放形式。

“禄”最初的意义是上天所赐给的福分。在古人的眼中,帝王就是上天派来的神,他们是天子,是代替上天给人间赐福的神。当他们把土地、奴隶等赐予大臣、亲戚时,这些东西就是“禄”。而且当时只有有爵位的人才有“禄”,其他小官吏或平民百姓只能得到糊口的粮食。

所以说“禄”是分封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内部按等级对土地、民众的分配。

“俸”是奉的分化字,它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发展的产物。

早期的“俸”是按照贤能程度、功劳大小的标准以粮食的形式发放的,有时也将粮食折合成钱发放。可见,“俸”与“禄”最初的性质是不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俸禄也常常作为一个词使用,泛指朝廷发给的钱银或粮食。

“薪”的本义是柴草。“薪”和“水”在人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常结合在一起使用,指的就是为了生存而进行的采集柴草、储备饮水的活动。古代的官府除了给官员发“俸”外,也经常以各种名目发些生活费,称为“薪”。

据史料记载,发“薪”的形式也不一样,有时是发柴草,有时也折合成钱银,“薪俸”也就成为一个词了。直到今天,我们口语中还经常以“发薪水”代替发工资。

在现代社会当中,对于高工资的白领级别实行的是年薪制。其实,在中国古代,有相当长的时间实行的都是“年薪制”,不论是当官的还是做长工的,当然,年薪也分三六九等的。

古时候的“年薪”,官方语言又叫“年俸”,是当官的人才能享受的,普通人叫口粮或工钱。中国古代的“年薪制”是真正的年薪制,按年结算,包括给地主打工的长工,如果家中实在急需的话,和现在一样,可以“预支”,就是临时借点用用,到年底一并抵扣。

到了唐代,中国出现了用货币来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但也有大部分单位发放的是货物之类。一直到明代中叶以后,货币工资才成为重要选择,绝大多数发的是银子,人们所说的“薪金”“薪水”名词,都是由此而来。

中国古代的“月薪制”,真正出现于南朝宋政权。据史料记载,宋“月薪制”的具体实行时间,是元嘉末年。虽然“年薪”与“月薪”仅一字之差,但由此引发的很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比如说,如果辞职、升迁什么的,如果是年薪制的话,员工辞职很可能一年的工资就打水漂了。如果是月薪的话相对就好办多了,月工资结清就可以走人,给劳动者的“跳槽”带来了便利。

在南朝宋政权以前,辞职者结算工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6日,如果在这之前辞职,则其一年的工资全部归新上任的人。现在流行的最佳辞职时间是年底,如果放在古代,辞职者就亏大了。

到唐代时,工资的结算时间提前了约一个月,即每年的5月5日。据唐代的史料记载,凡在每年5月5日以前上岗的,可领全年工资,否则便不可以。这样,官吏就会赶在这日前辞去旧职,去新单位报到。

28、在明代,不同品阶的官员,官服上绣的动物是不一样的,具体有:文官一品绯袍,绣仙鹤;二品绯袍,绣锦鸡;三品绯袍,绣孔雀;四品绯袍,绣云雁;五品青袍,绣白鹇;六品青袍,绣鹭鸶;七品青袍,绣溪敕;八品绿袍,绣黄鹂;九品绿袍,绣鹌鹑。武将一品、二品绯袍,绘狮子;三品绯袍,绘老虎;四品绯袍,绘豹子;五品青袍,绘熊;六品、七品青袍,绘彪;八品绿袍,绘犀牛;九品绿袍,绘海马。

29、对于退休官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尊的问题,历朝历代都比较重视。

政治待遇上,据《礼记》记载:卿大夫致仕称“国老”,一般官吏致仕称“庶老”,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对老臣的尊重。

到了唐朝,对致仕官员要举行欢送仪式。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家大事。明朝的致仕官员在礼仪上依然受到尊重,在参加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原有职级的礼遇。

经济待遇上,退休后会优厚对待。汉代规定,年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

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吏,则干脆委任一个“顾问”之类的闲职,供养起来。

唐代是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经皇帝特批,退休后可保留全薪。

两宋时期对退休官员的安置和优待,可以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尤其是宋神宗以后,允许带职退休。官员致仕时,皆晋升一级。致仕后,仍可加衔晋级,参与朝政。

明朝初期则规定,三品以上官员按现职退休,四品以下,任现职满三年且无大过者,可升一级致仕。明中叶改为业绩突出者可升两级致仕。

退休金方面,明初曾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予以取消。后来又规定退休官员一般情况下不发放退休金,但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

清朝也基本上是按照明朝的退休制度执行。

30、因为薪水低而辞职,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古人也会辞职,但却不是因为俸禄低。大体来说,他们辞职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个,回避权力斗争。最典型的例子是春秋战国时越国的大夫范蠡。他在辅助越王勾践兴邦复国之后,为了避免功高震主,为自己招来灾祸,便辞官退休携西施遁入五湖。

第二个,当官当腻了。《世说新语·识鉴》有记载:晋朝有一位大司马张翰,一日,秋风乍起,他触景生情思念家乡吴地的特产菰菜、莼羹、鲈鱼脍,回到府上自言自语地说:人生在世最重要的是图个快快乐乐,又何必为了官名而别乡数千里,还要备受羁绊呢?于是在第二天上朝时,他向天子递了一份辞职申请,回家去了。

第三个,客观条件造成的。如体弱多病,难当重任;抑或父母仙逝,按惯例要回家守孝三年。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有些人是守孝三年后继续回去当官,这也是大多数朝代的制度所允许的。如宋朝的苏洵父子,清朝的刘墉、纪晓岚,仕途中都曾有守孝三年后继续当官的经历。但也有很多人是从此金盆洗手,自得其乐了。

31、在早期的中国,并没有“帽”这种称呼,《仪礼》中称帽为“头衣”或“元服”(元,首也)。到了东晋成帝时,皇帝让在宫廷中做事的官员戴一种用黑纱制成的帽子,叫做“乌纱帽”。后来,南朝宋明帝时,建安王刘休仁创制了一种用黑纱抽边的半透明帽子,也叫乌纱帽。当时,这种帽子很快就在民间流行了,也成了百姓常戴的一种便帽,而且无论官民贫富都可以戴,但这种帽子还未成为官职的象征。

根据文献上的记载,隋朝文武官员的服饰有四种,而乌纱帽上的玉饰则显示官职的大小。一品官是最高级官员,玉饰有九块,二品有八块,三品有七块,四品有六块,五品有五块,六品以下就不准佩戴玉饰了。

不过,到了宋朝时乌纱帽的形状有了改变。宋太祖赵匡胤登基后,为防止大臣们在朝廷上交头接耳,就下诏书修改乌纱帽的样式,在乌纱帽的两边各加一个翅,有一尺多长,并装饰不同的花纹用以区别官阶高低。如此一来,朝臣们只要脑袋一动,软翅便会随之摆动,皇上居高临下,就看得清清楚楚了。

明朝时乌纱帽则成为官员的象征。在《明史·舆服志》上载:“洪武三年定,凡上朝视事,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公服。”

从此,乌纱帽便正式成了当官的代称。而自明世宗开始,乌纱帽的双翅也做了一些变动,翅的长度缩短,其宽窄也改变了,官阶越高,双翅就越窄,官阶越低,双翅则越宽。

到了清初顺治皇帝入关后,由于收留了众多明朝的降臣,为笼络人心,就允许不少地方官员仍穿着明朝朝服,并戴明朝乌纱帽。但等到清皇室统治权巩固后,就下令将官员戴的乌纱帽全改为红缨帽。可是,至今人们仍然习惯将“乌纱帽”作为官员的标志。

所以,乌纱帽原是民间常见的一种便帽,而官员戴乌纱帽则起源于东晋,但成为“官服”的一个组成部分,却是开始于隋朝,兴盛于唐朝,在宋朝修改后加上了双翅,一直到明朝后,乌纱帽才正式成为当官的代称。

32、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以公主或宗室女身份下嫁蕃邦国王和亲的事例,唐太宗时期,文成公主远嫁吐蕃,便是和亲情况的典范。在她的影响下,汉藏两族的友谊有了很大的发展,所以把文成公主誉为史上第一个女外交家也不为过。

吐蕃就是现在的西藏,唐代以前和中土没有来往。唐太宗贞观十二年,松赞干布特向唐廷求婚。唐太宗派文成公主前往吐蕃和亲。文成公主则凭着自己的知识和见地,细心体察吐蕃的民情,然后提出各种合情合理的建议,协助松赞干布治理这个地域广阔、民风剽悍古朴的国家。

贞观二十三年,唐太宗李世民驾崩,太子嗣位为唐高宗。大唐王朝与吐蕃的关系,在文成公主联络的基础上,至此已到了水乳交融的顶峰。在松赞干布与文成公主努力推行改革及大论(吐蕃的宰相职)禄东赞的妥善谋划下,吐蕃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而能称霸西域,成为大唐王朝西方的有力屏障。

33、古代刑法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说“金作赎刑”。

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恶”时,墨、劓、刖、宫、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

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汉武帝时纳钱50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

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唐朝时,应当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

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徒刑罚的收赎,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可以赎罪。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同,汉代以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银。赎刑对后世司法、刑罚的腐败起到了很坏的影响,正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34、“官”和“司”旧时本义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审理裁断的整个诉讼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

为什么说“打官司”而不说“审官司”?“打官司”一词的来历,在清代文人程世爵写的《笑林广记》第一卷“听讼异同”中有记载,文中说道:官吏老爷听讼,“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所以老百姓不说‘审官司’而说‘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

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一直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官员往往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被告一旦确定并被逮捕,官府所关注的就不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如何证实被告被控之罪的问题。为了取得口供以便早日定案,“人进衙门一通打”,枉法刑讯以逼取口供就成为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常态。所以在一般人眼里,“官司”往往是和“打”分不开的。

35、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古代还要更仔细地区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最多只是“加役流”。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两千里。

古代立法者将受贿罪分为三类分别处罚,是根据侵犯的客体的不同而依法治罪,更加公正严明。

36、我国古代非常注重死刑执行的时间,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的,从古代一直到清朝都是定在秋后处决。

因为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在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的通例。

“午时三刻”行刑并非古代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见于戏剧、小说。古代的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

在古人看来,此时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而且,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其鬼魂总是会纠缠做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的人。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卦》)。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杀人获得的报应,还必须靠“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手段匡正祛邪。

37、据说现在给犯人剃光头是为了便于管理,但在古代,剃光头是一种刑罚,叫髡刑。这一刑罚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髡刑与墨、劓、刖、宫等肉刑同属损害人身体完整的刑罚,因为古人将发作为“体”的一部分。

三国曹魏时有完刑,实际也是髡刑,就是完全剃去受刑者的头发,使其头成丸状。古时男子蓄发,并以之为美,长发更美,剃发无异于去首。

髡首有标记的作用,常人不去头发,罪犯去头发,让人一看就知道谁是罪犯。髡刑主要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秦时对刑徒加施髡刑,汉代在完城旦舂刑上加施髡钳,魏晋以前一般都是与徒刑并用,而髡首也成为徒刑的别称。

不过,北齐时髡刑变成了流刑的附加刑。与髡首相近的一种刑罚是耐刑,耐只是剃去犯人的鬓、须,是秦时最轻的损伤人体的刑罚,因而成为对少数民族首领、郎中以上有身份的人施加的特殊刑罚。

38、“狱”字最早出现在商朝末期,《周礼·秋官·大司寇》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从犬从言,两犬相啮必先相争,人之相争亦类是。故从犬,犬相争必以言相争,而后有狱。”表示为关押因讼而被拘者之意。

古代“狱”有时也用以表示诉讼,称狱是相告以罪名,或许诉讼后必有一方败诉被监禁,所以演化出这个意思。

夏的第七代帝王芬用土筑成圆形狱城“圜土”(《竹书纪年》),用以集中收押犯人。夏桀多次在“夏台”软禁商的首领(《史记·夏本纪》),因商汤地位显赫,本是在都城阳翟大飨诸侯的“钧台”成了夏囚禁人犯场所的代称。夏还有“牖里”、“念室”等土牢,但这些称谓并非通称。

殷商的监狱叫“里”,还设有“冰圉”、“艾圉”、“戈”、“旁方”、“东对”等监狱,史书上有称为“动止”的,但商朝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为“圜土”。

西周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监狱体系,还建立了短期监禁的“嘉石”制度,“囹圄”是囚禁罪犯并强制进行教育使之改过的“通常之狱”,而关押有罪但够不上肉刑的轻犯人“罢民”的狱城仍叫“圜土”,地方的监狱称为“狴”或“犴狱”,暂时羁留嫌疑犯的场所叫“稽留”。从监狱名称和设置的变化,可以看出狱制的发展和完善。

战国时期沿用周制称监狱为“囹圄”,宫中所设狱名为“永巷”。秦时监狱也称“囹圄”,中央设有廷尉狱(也叫咸阳狱)。

从汉代开始,监狱始称为“狱”,一直使用到元朝。到明朝时,始称狱为“监”,取其监察之意,清代以后才合称为“监狱”,成为一个固定的名词,民间俗称则是“监牢”。中国近代有集中营、反省院、罪犯习艺所、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称谓。

新中国建立初期有看守所、拘役所、劳改队、劳动改造机关等称呼。

39、“刑不上大夫”在西周以后的法律明文中予以取缔,但这种理念和意识在职官制度上一直存在,或多或少常有所表露。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新兴地主阶级针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提出的法律原则,旨在从政治上打击和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所谓“同罪”只是一种相同或相似意义上的同罪,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并不是王子犯了法真的就会和百姓一样被定罪受处罚。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沾了“官”的边,就可以享有“当”、“赎”、“议”、“请”等一系列免罚减罪的规定。尽管为了维护整个封建统治秩序,也惩治过统治集团中一些恶名昭着者,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相提并论。

40、“红得发紫”形容一个人被宠或走红,受重视到了过分的程度。

这种说法的由来和我国古代的“品色衣”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封建时代的等级尊卑十分严格,连服饰穿戴也有严格规定。如黄色是皇帝的专用服色,其他人一概不能“染指”。

各级官员服饰也不相同,不能乱穿。官职品级不同,衣服颜色也各异。这种制度就是“品色衣”制度。

“品色衣”制度起始于北周,形成于唐朝。唐代时,官分九品,三品以上穿紫衣,四品深红,五品浅红,六品深绿,七品浅绿,八品深青,九品浅青。着紫穿红者身居高位,而青色衣着者则官卑职微。

对那些穿红着紫的达官贵人来说,他们可以经常出入朝廷,于是人们便以红色作为发达的标记,而达到紫色者则是仅位居皇帝之下的高官了,因而人们把这部分人称为“红得发紫”。

后来,人们常以“红得发紫”来比喻那些官运亨通、仕途畅达的人。

41、“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出自宋代陆游的《老学庵笔记》。比喻反动统治者能够胡作非为,老百姓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

北宋时,有个州的太守名叫田登,为人专制蛮横,因为他的名字里有个“登”字,所以不许州内的百姓在谈话时说到任何一个与“登”字同音的字。谁要是触犯了他这个忌讳,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长官”的罪名,重则判刑,轻则挨板子。这一年,元宵佳节即将到来。依照以往的惯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点三天花灯表示庆祝。州府衙门要提前贴出告示,让老百姓到时候前来观灯。可是这次,却让出告示的官员感到左右为难。怎么写呢?用上“灯”字,要触犯太守;不用“灯”字,意思又表达不明白。想了半天,写告示的小官员只能把“灯”字改成“火”字。这样,告示上就写成了“本州照例放火三日”。

告示贴出后,老百姓看了都惊吵喧闹起来。他们对于田登平时的专制蛮横早就十分不满了,这次看了官府贴出的这张告示,更是气愤万分,忿忿地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什么世道!”

在封建社会,老百姓如果遇到一个清正廉明的官吏,那算是交了好运气,可是很多时候,贪官污吏只顾着自己享受,完全忘记了百姓是他们的衣食父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百姓对这种现象的控诉。

42、相传,尚方宝剑是由皇帝赐给自己亲信的大臣的,不仅具有先斩后奏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特殊地位的象征。而且在我国旧戏中,也不乏有这样的传统故事:皇帝昏庸当道,忠奸剧斗,眼看忠臣要遭奸佞毒害时,奇迹出现了:一柄尚方宝剑赫然出匣,上打君不正,下打臣不忠,昏君气沮,奸臣授首,尚方宝剑焕发出了神奇的光彩,成了平民百姓对正义和忠良的寄托与期待。其实,我国古典小说和戏曲中经常出现的尚方宝剑,是有根据的,并非人们的凭空杜撰。

秦汉时期的官制设有少府,少府设尚方令、尚方丞,其职责是掌管、供应制造皇帝所用的刀、剑及玩好器物。汉末又分为中、左、右三尚方,之后历代沿袭。“尚方宝剑”作为至高无上的皇帝权力的象征,出自《汉书·朱云传》。汉成帝时,时为丞相的张禹因是皇帝刘鹜的老师,受到汉成帝的宠幸,不仅占有大量的土地和财物,而且私生活极其奢淫。敢于直谏的诤臣朱云上书,他紧抱殿前栏杆,据理力争,以致栏杆为之折断。左将军辛庆忌为其求情,朱云才幸免一死。

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折槛朱云”的故事。而这里所称的“尚方斩马剑”,即民间俗谓的尚方宝剑,也叫上方宝剑。而《后汉书·蔡伦传》则记载:东汉和帝刘肇时,“中常侍蔡伦加位尚方令,监作剑即尚方剑。御用之器,臣庶不得私用。”这里的御用剑,就已明确被称为尚方剑。

当然,朱云说的尚方剑,还只是把它作为皇帝权力的借喻。真正把尚方宝剑作为皇帝权力象征赐给臣下的,是在明代。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对于官吏的贪赃枉法深恶痛绝,所以开国之初,就将御史台与军政首脑部门并列,下诏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志》)后又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使监察御史兼有监察各地官僚的职责。御史出巡,带着专印,印文为“绳衍纠谬”,以示其代表朝廷的权力;并常赐以尚方宝剑,表示“如朕亲临”。而其他大臣临事,也有赐尚方宝剑的。

所以说,旧时的尚方宝剑并非是民间或文人所编造出来的,而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它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政治的产物。尚方宝剑开始时是皇帝的御用兵器,后来赐予元老重臣,赋予特权,在外可先斩后奏,因而成为一种特权的象征。

43、在很多时候,人们都把“太监”和“宦官”当成了一回事,这是一个典型的误解。“宦官”一词至少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而“太监”一词,直到辽代才出现。

宦官制度起源较早,《周礼》、《礼记》中都有关于宦官的记载,周王朝及各诸侯国大都设置了宦官。当时的宦官一般由身份卑贱的人充当。其来源或由处以宫刑的罪人充任,或从民间百姓的年幼子弟中挑选。秦汉以后,宦官制度更加详备。宦官,又作“宦者”、“宦人”,从“宦”的字义分析,本应包括臣隶及仕官在内,通常人们所言宦海、宦途、宦游,其实仍旧是由“官”而言的。早期的宦官可以不是阉人,宦官“悉用阉人”是东汉以后的事情。

而太监和宦官发生联系只是明朝的事情,以“太监”作为宫中阉人的通称,是明清时代的事情。太监本是古代职官的名称,晚至唐宋时期,朝廷中仍有太监官职的设置,所任者并非都是阉人。明代在宫廷中设置了由宦官所领的:十四衙门,各设掌印太监,显然,太监是宫廷中的上层宦官。在明朝,太监是高级宦官,他们直接管理普通宦官。

所以,在明朝,太监和宦官的关系可以这样界定:太监必须是宦官,而宦官却不都是太监。到了清朝,太监和宦官才成为同义语,才成为可以互用的两个词。

在东汉之前,宦官是供侍于内宫之人的特指,其中既有阉人,也有士人。到了东汉,由于“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它士”,这时阉人才与宦官等同起来。而“太监”的地位显然比阉人和宦官高上一级。

在东汉之前,阉人、宦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东汉开始,二者才合流。太监成为宦官的专称是从清代开始的。清朝将宦官取消了,一律称为太监,但是太监又分为三六九等,下级的受苦受难,上级的为非作歹、为所欲为。因为清代将侍奉皇帝和皇族的宦官都冠以太监之称,故此,宦官与太监便混为一谈了。事实上,太监是地位高于一般宦官的阉人,或者说是阉人首领,三者不能混为一谈。

44、老佛爷的称号不是慈禧太后专用的、独有的,因为清朝历代皇帝都特称“老佛爷”。原来历史上的帝王除了各自的庙号、谥号、尊号外,有些朝代的皇帝还有特称,如宋朝皇帝的特称叫“官家”,明朝皇帝的特称叫“老爷”。那清朝皇帝的特称为什么叫“老佛爷”呢?这是因为清朝是女真族建立的,而女真族首领的最早特称为“满柱”。“满柱”是佛爷“晏珠”的转音,是佛爷“吉祥”之意。因此,女真首领历代相传,特称为“满柱”。后来,有的显赫家族,世居高位的首领,起名就叫“满柱”。所以,清朝建立后,将满语“满柱”译为“佛爷”,成为清朝历代皇帝的特称。慈禧太后让别人称她为“老佛爷”是有其特殊目的,她企图把自己比作和皇帝一样。

45、古时候的文件传递主要靠的是驿站,一般每隔二十里有一个驿站,一旦需要传递的公文上注明“马上飞递”字样,按规定要求每天三百里,如遇紧急情况,可每天四百里、六百里,最快达八百里。

传递紧急文件时,每个驿站都用快马。这样,虽然不是千里马,但每匹马都死命跑,也可以一日千里。按唐政府官方规定,快马要求一天行一百八十里左右,再快些则要求日行三百里,最快的要求则为日驰五百里。天宝十四年11月9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六日之内唐玄宗就知道了这一消息,传递速度就达到每天五百里。

据载,南北朝的北周宣帝,在洛阳招摇过市,亲自乘御驿马,日行三百里。看来,唐朝的最紧急通讯要求日行五百里,那无疑用的马是御马级别,难怪如此神速。

46、在我国传统的戏曲节目当中,经常会看到官员带着一种两边带翅的帽子,由于是乌纱制成,被人们称为乌纱帽。在古代,乌纱帽是一种官位的象征。隋唐时,天子百官士庶都戴乌纱帽。但为适应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隋朝用乌纱帽上的玉饰多少显示官职大小:一品有九块,二品有八块,三品有七块,四品有六块,五品有五块,六品以下就不准装饰玉块了。到了清代,官员的乌纱帽被换成红缨帽,但至今人们仍习惯地将“乌纱帽”作为官员的标志,“丢掉乌纱帽”就意味着削职为民了。

参考书籍:

《​每天学点文化常识(图文典藏版)》——诸葛文

《中国人应知的文化常识》——辛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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